昨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西安市中院在西安市义乌小商品市场内对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2009年冬天,汪其泉租用灞桥区南牛市村三组民房预谋制造假酒牟利。2010年4月,汪其泉雇用王艳辉等人在其租住的房内以低价购买沱牌酒、太白酒等装入其收购的茅台酒、西凤酒、五粮液酒、泸州老窖酒等酒瓶内并用假冒的包装材料包装后对外进行销售。2010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汪其泉租住房内将二被告人抓获,经过鉴定发现,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
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汪其泉、王艳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汪其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王艳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记者 谢斌 李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