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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十大热门词汇-食品标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4-09  浏览次数:1187

事件回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的专家认为,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已实施了十七年之久,经两度修改形成的二00四年新版本,标准内容科学、严谨、完善。专家呼吁各企业认真执行《通则》,规范食品产品标签标示内容。
    食品关系到每个消费者健康安全,而很多消费者都有过在购买产品时翻来覆去地找某个商品的生产日期、所含成分等内容的经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已开始实施,它是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要求生产企业标注食品的质量(包括安全)信息,改变了以前食品标签混乱的状况,使广大消费者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所有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食品均不得上市销售。当然,对于企业2005年10月1日之前生产且标签符合原国家标准要求、在保质期限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继续销售。同时,新《通则》还表示,消费者若发现并证实其标签的标志与实际品质不符,可以依法向各级质监负责食品外包装的部门进行投诉。

知识链接: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置,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  
(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  

(10)辐射食品及使用相关配料的应在标识中注明。  
(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

事后点评:

    在中国食品安全工程建设进入第三年的日子里,我们迎来了国家强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换版更新,这无疑使得整个食品工业的规范化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和适时跟踪报道为标准的深入人心,和具体落实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过去的2005年,两个标签标准的更新,月饼、果冻、食品包装等标准的相继出台,无不体现着我国食品工业产业链的追溯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机制的成果,一个安全、可靠、稳步发展的食品行业新局面正在不断展现在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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