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1996年7月24日,在福建省宁化县某镇每五天一次的墟日上,所有的食品商店和摊贩开张营业。宁化市食品卫生监督员会同当地镇卫生院的防疫人员进行食品检查时,发现街上李某个体小吃店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年审手续,4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店外露天经营肉包,肉片汤等食品,未采取任何防蝇防尘措施,餐具未经消毒供顾客使用。该店主无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7月12日和23日两次书面整改通知,仍然不听劝阻,我行我索,甚至在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时,无理取闹,态度及其蛮横,气焰嚣张,辱骂顶撞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造成极坏的影响。李某小吃店的违法事实经现场笔录,录音和照相机记录在案。卫生监督认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五)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针对李某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1996年7月25日宁化县卫生局以(宁)食监罚字(96)第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罚款人民币800元和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接到处罚决定书15天内既不履行罚款,也未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后经卫生监督机构电话和书面催邀仍不缴纳罚款,因此,卫生监督机构于8月22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接到申请书后查阅了办案卷宗,找到了李某核实无误认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李某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很快发出传票,要求李某履行罚款。可当事人总是不予理睬,以没钱交不起为由拒绝缴纳。1996年10月22日,法院决定将其家中一台七成新的17吋孔雀牌彩电视扣押。当日正值墟日,县法院和卫生执法人员当众将其彩电拍卖,抵交罚款和强制执行费,才得以结案。
2、专家分析
本文介绍的食品卫生监督处罚案件,是在卫生行政处罚执行困难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拍卖电视机这一特殊强制执行手段才最后结案。案件过程介绍的较简单,侧重于对强制执行方法的具体体会上。从违法事实上看是一个较普通的案例,但在卫生行政处罚执行上,由于当事人的不履行而采取特殊的方法,是一个较点型的案例。卫生行政处罚中,执行难可以说并不少见,但如何解决办理这样的案件,使被管理者得到应有的教育和处罚,并在今后自觉遵纪守法,是一个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本位在介绍案件的受理过程中,时间上交待的不清楚。是1996年7月24日现场监督发现的,还是7月12日和23日去现场检查。评析者认为,案件介绍应按受理的时间顺序,将违法事实经过调查取证过程事实处罚交待清楚,最好不用小说类文体的方法,倒叙和描写周围的环境。
在卫生行政处罚不能得到执行时,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固然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方法,但如何提高我们自身的执法水平和执行能力,减少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抵触情绪,食之自觉地履行法律贵地,还需要我们作较细致的工作。首先,要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索质和执法水平,增强执法力度;其次,要对被管理者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制教育,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