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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栏山酒厂被索赔50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4-30  浏览次数:1583
因涉嫌擅自使用“甑流”商标,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被告上北京二中院,原告要求赔偿500万元。

提起诉讼的北京汇成酒业技术开发公司称,早在1994年就注册了“甑流”商标,并用于自己生产的酒类产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他们发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销售的白酒将“甑流”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文字,用于白酒产品上,称为“牛栏山甑流酒”和“牛栏山甑馏”,并已在市场上长期、公开、大量地销售。

汇成酒业认为牛栏山酒厂的行为已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牛栏山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甑流”商标的产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00万元。

北京二中院昨日称已受理此案,择日开庭进行审理。

昨日记者致电牛栏山酒厂,酒厂办公室曹主任表示已经获悉被诉,但现在不便透露有关案情,“将在适合的时机公布我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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