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一酒店大厅就餐,期间,邻座有几个人发生争吵,厮打时把刘某误伤,酒店劝阻无效报警时,行为人都跑了。刘某要求酒店赔偿。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酒店方主张,不应该要求酒店赔偿,因为刘某的损伤事实同酒店提供的服务没有因果关系。
酒店的主张是正确的。刘某到酒店就餐,接受酒店的有偿服务,是一种生活消费行为,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但是该法明确规定的文义是指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行为直接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的受伤行为系第三人造成,并非酒店提供的饮食或服务直接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被第三人伤害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规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应具有照顾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但这种注意义务只能局限在经营者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在能力范围之内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消费者遭受不法侵害。而本案发生的是无法事先预见和预防的突发事件,酒店只要进行了劝阻并及时报警,应当认为其已在能力范围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对于刘某的损失,应该在公安机关查明行为人后,要求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