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庆博,鞠波,梁城彪,周广灿
(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 272000)
1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及其影响
1.1 事件概况 自2008年9月12日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人为污染事件被曝光至2008年年底,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和其他问题奶粉导致肾结石等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共29.6万人,5.19万名儿童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6名儿童死于三聚氰胺奶粉。2008年10月份我国乳制品出口1036吨,同比下降了91.8%,其中,奶粉出口仅48吨,同比下降了99.2%,其他食品和饲料出口特别是含“氮”食品、饲料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90多个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出口食品、饲料采取紧急管制措施甚至暂时封关。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首次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积极为儿童免费筛查和救治患儿,采取一系列严厉措施加强乳品生产市场监管,实施驻厂(场)监管制度,制订了乳及乳制品三聚氰胺临时限量,国务院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对乳及乳制品普查监控并及时通报,对饲料生产、奶牛养殖、乳品加工和市场、进出口等环节进行排查整顿,取消食品免验制度,发布了一、二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和质量监管机制,帮助问题企业积极整改,保证奶源供应,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惩治不法分子和企业。2009年1月22日三鹿集团1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苛以重罚,而且审判还在继续。令人深思的是,早在2007年3月我国出口饲料就酿成美国宠物三聚氰胺中毒事件,引发了当年全国轰轰烈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但未能引起养殖场、饲料厂、国内加工企业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致使爆发了令全世界震惊的建国以来最大的食品农产品安全事件。有人认为,把三聚氰胺作为添加剂使用,是食品行业的“癌症”,应当将所有“三聚氰胺”及时“割除”,应该以生命的名义给食品安全重新“定价”。
国内外从鱼粉、玉米蛋白粉、大米浓缩蛋白、豆粕、豆粉、预混料、鱼料、狗粮、大豆蛋白、乳及乳制品、鸡蛋及其制品、水生动物、植脂末、咖啡伴侣、含鸡蛋的熟制品、饼干、咖啡、奶糖、巧克力(派、饼)、甜点、土豆片、小食品、碳酸氢铵(烘焙剂)、蘑菇等产品中检出不同含量的三聚氰胺,浓度从0.09mg/kg到21000mg/kg不等。欧盟从2007年5月份开始通报从中国、美国、南非、泰国进口的大米、预混料、狗粮、蛋白粉中检出三聚氰胺,也没有引起国内关注,2008年仅欧盟检出中国(含香港特区)输欧食品及饲料类含三聚氰胺55批,占全部通报批次94.8%(共58批,其他为泰国2批,波兰1批)。
1.2 三聚氰胺污染途径及其危害 据专家介绍,三聚氰胺(英文名:Melamine),是一种三嗪类含氮杂环有机化合物,重要的氮杂环有机化工原料,含氮量高达66%, 大约是蛋白质中含氮量的4倍。塑料、装饰面板(飞机、船舶和家具等)、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餐具等生产行业,都广泛应用三聚氰胺。三聚氰胺可能会因为环境中存在或含有三聚氰胺的包装、食品饲料容器中迁移到食品或饲料中去,但除非人工恶意添加,其含量应当很低。经对检出量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后专家认为,三聚氰胺污染来源可能有以下四种情况:直接在鲜奶、奶粉、大豆蛋白、鱼粉、玉米蛋白粉、豆粕、预混料、成品饲料、胺粉等产品中添加,造成高含量残留;饲用了含有三聚氰胺的饲料,通过富集、代谢、分泌残留在器官、组织或产品中,如蛋、乳、动物肾脏、水生动物或施用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动物粪便造成蘑菇等产品中检出三聚氰胺;使用了污染的原料造成产品残留三聚氰胺,如乳、蛋制品、植脂末、含鸡蛋的熟制品、饼干、咖啡、奶糖、饲料等;通过自然中污染或含有三聚氰胺的包装迁移到食品或饲料中去,一般被认为不会超过2.5mg/kg。三聚氰胺是一种低毒性化工产品,婴幼儿只有在大量摄入的情况下才可能引起泌尿系统疾患,长期摄入可能引起膀胱癌等疾患。患泌尿系统结石的婴幼儿,主要是由于食用了含有大量三聚氰胺的奶粉引起的,多数患儿通过多饮水、勤排尿等方法,结石可自行排出;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的,如及时治疗,患儿也可以恢复。从2007年3月美国宠物中毒事件看,宠物采食了含有大量三聚氰胺的饲料后主要症状也是泌尿系统疾患———肾脏肿大、排尿困难、肾衰竭甚至死亡等。
1.3 三聚氰胺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 据卫生部于2008年9月17日公布,6个月以内婴儿对三聚氰胺耐受量为每公斤奶粉15mg。2008年12月5日世卫组织专家会议确定,三聚氰胺的每日耐受摄入量为0.2mg/kg体重。和三聚氰胺每日耐受摄入量标准相比,许多国家制定的三聚氰胺在婴儿奶粉中含量不得超过1ppm(ppm为百万分率)、在其他食品中不得超过2.5ppm的标准提供了足够的安全度。到2008年12月18日为止,7个国家或区域规定了饲料中限量标准(见表1),有15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不同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见表2),但它们已明确禁止在食品和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10月7日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388-2008)。标准规定了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3种方法为三聚氰胺的检测方法,检测定量限分别为2mg/kg、0.05mg/kg和0.01mg/kg。标准适用于原料乳、乳制品以及含乳制品中三聚氰胺的定量测定。检测时,根据被检测对象与其限量值的规定,选用与其相适应的检测方法。农业部早在2007年6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违法行为的通知》,明令严格禁止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坚持饲料中三聚氰胺零检出,而且农业部在2007年6月14日发布了《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检测》(NY/T1372-2007)规定饲料中三聚氰胺使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检测定量限分别为2mg/kg、0.05mg/kg,并要求以最严格的标准判定饲料是否合格,凡超过该判定值的非法饲料原料和产品,一律立即组织进行封存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法企业严厉查处,吊销相关证照,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可惜,农业部门虽然对饲料质量进行监控,但并没有发现饲料“潜规则”造成三聚氰胺的大面积人为污染的倾向性问题。同时,有人片面认为对饲料中应确定一个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理论上讲饲料中不应该含有三聚氰胺,如果过急地确定一个限量,恐有使三聚氰胺添加合法化之嫌,只有对饲料在自然中三聚氰胺污染调查数据充分的情况下才可考虑制定,而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打击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现象,含有2.5mg/kg三聚氰胺,只相当于虚增蛋白含量0.001%,在商业利润上没有实际意义。
2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问题
2.1 暴露了我国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及标准规范建立的滞后性 我国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及标准规范制定不全面,普法速度慢,执行打折扣的现象更是相当普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等颁布后缺乏统一配套的《实施条例》,有的多年未修订,《食品安全法》仍然呼之未出。2007年3月出现美国宠物饲料中毒事件引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2008年9月爆发奶粉事件罪魁祸首都是三聚氰胺非法添加,暴露了我国风险预警和质量安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执行不力。《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只规定了允许使用品种,但未规定限量,可其中大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着色剂、调味剂、香精香料甚至某些营养性物质如果超量使用会对动物及人类造成健康风险,而且还有可能掩盖饲料本身的缺陷、腐败甚至欺诈、扰乱或改变最终产品的特性和风味。目前只是对非饲用物质个案处理,尚未形成系统性、警示性的《饲料中禁止添加非饲用物质和容易滥用的饲料添加剂和兽药清单》发布制度。我国标准规范中内容少、标准低,如标准中没有三聚氰胺等项目,在实际检测中难以增加。很多标准规定了某种物质的使用限量、残留限量或禁止添加,但缺乏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即使做了规定,各方法之间差异巨大,容易造成很大的不公平性甚至引起司法纠纷。如饲料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HPLC比GC-MS 检测限放宽40倍,乳及乳制品不同方法限量放宽200倍。饲料中三聚氰胺检测标准是在美国宠物中毒事件以后发布的,乳及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爆发后发布的,有明显的滞后性。“违者牟利,政府买单”,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人本关怀,也暴露了食品安全质量事故保险机制的缺失。
2.2 暴露了我国技术普法的缺失 我国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及标准规范虽然有滞后性,但基本健全。可我国技术普法却出现严重滞后性甚至缺失。众多的饲料加工、养殖种植场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甚至连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或食品添加物质清单都不了解,犯法而不知。一方面说明从业人员基础素质低,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不高;另一方面暴露了我国技术普法的缺失。“重执法,轻普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与责任意识导向、人员经费不足、部门利益等密切相关,认为执法都应付不过来,哪有时间、经费普法?没有真正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普法机制。生产经营者认为只有生产经营才能带来效益,学法用法积极主动性普遍不高,对获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渠道了解较少,更需要监管部门主动送法送技术送标准。但我国标准文本收费较高,传播和普及面窄,在标准管理上存在错误导向,谁发布标准,谁享有知识产权,谁才能卖标准文本,影响了标准规范的普及传播。
2.3 暴露了官方监管部门的监管缺失 饲料中发现三聚氰胺是始于2007年3月美国宠物中毒事件,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虽然也发布了有关的查禁治理通知和检查标准,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503号国务院令)并开展了全国轰轰烈烈的专项整治,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但是在2008年9月12日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未爆发之前,均未有饲料、乳及乳制品、鸡蛋等大面积污染三聚氰胺情况的报道及预警信息。如果在2007年下半年各部门对以含氮成分为计价指标的化肥、饲料添加剂、豆粕、玉米蛋白粉、大豆蛋白、鱼粉、成品饲料、鸡蛋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等进行抽样监控并及时发出风险预警的话,2008年近30万儿童的泌尿系统疾患的悲剧事件就可以避免。尽管石家庄有关方面在2008年9月12日前已经知道事态严重程度,却没有及时上报和发出预警信息,致使事态扩大,造成建国以来全国乃至全球最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多起饲料、动物疫病、肉类、乳品、鸡蛋等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在执行监管制度上存在缺失。从现实看,对饲料生产、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弱于对兽药、饲料经营环节的管理,使得生产环节成为出现安全事件的焦点。
2.4 暴露了地方政府“总负责”的责任意识缺失 国务院503号令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在质量安全方面负总责,而石家庄政府阻止和拖延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上报致使事态扩大,暴露了当地政府置人民健康于不顾的责任意识严重缺失。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对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件反应迟钝、处置不力甚至隐瞒不报,造成更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2.5 暴露了生产者“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道德缺失 国务院503号令明确规定,企业(生产者)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是现在生产人员准入门槛过低甚至没有任何门槛,专业知识缺乏,法律和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质量安全意识淡薄甚至基本道德缺失。一些人利欲熏心,利用不正当手段盲目追求高额利润,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连自己都不敢吃,却添加后大肆销售,赚取黑钱。一些人已经犯法,却浑然不知,相当一群法盲、健康安全盲、黑心之徒在大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饲料、食品,甚至将行业“潜规则“合法化,视销售含有非饲用、食品物质的产品为正常,理由是国家规范中未规定不许添加,标准中未规定检测该项目及其安全限量,甚至把国家标准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高残留限量当成最高添加量,视“无毒无害”的大原则于不顾,故意歪曲国家规定或标准的真正目的。生产经营者诚信和社会责任评价标准不健全,难以及时发出相应预警。
3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我国饲料安全性控制措施
3.1 加快我国饲料安全立法治标进程 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修改完善不适应法律条文,尽快出台《食品安全法》,建议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升格,建立我国《饲料安全法》,规范饲料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制度,统一全国饲料和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对《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容易因滥用引起健康风险的添加剂如抗氧化剂、防腐剂、防霉剂和酸度调节剂、着色剂、调味剂、香精香料、维生素、微量元素制定限量标准,限制或取消容易掩盖腐败变质、产品缺陷和欺诈、干扰或改变影响产品特性风味的添加剂的使用,发布并动态调整《饲料中禁止添加非饲用物质和容易滥用的饲料添加剂和兽药清单》,修改我国现行标准规范,在标准规范中增加“产品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对动物及人类造成健康风险,安全卫生项目不限于本标准所列项目,由生产或监督机构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最终检测项目。”或“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字样。加快非饲用或食品物质及容易滥用添加剂、药物残留检测方法的研究,统一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建立健全饲料和食品安全质量事故保险赔付制度,免除政府买单的“义务”,维护政府追偿的权力。
3.2 建立健全我国技术普法的体制机制 应当改变过去“重执法、轻普法”的倾向,将普法作为执法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相对独立的技术普法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数量足够、相对稳定的普法师资队伍,完善技术普法机制,拨付独立封闭运行的培训教育资金,动态调整并有效实施普法规划,健全培训教育考评机制,坚持生产、经营、技术管理人员免费岗前培训并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业人数达不到的不颁发许可证,不得开业。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新闻媒体、网络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标准作为技术规范,对社会全面开放,向社会免费提供,专业网站中法律法规标准电子文本免费下载,送法规、标准、技术到饲料厂、养殖场、食品加工厂。不但要普及一般法律知识、技术技能,还要普及正确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3 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 2008年我国责任风暴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落实责任制度的坚强决心,几十位上至省部级下至普通干部被追究领导责任而辞职、免职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多次质量安全事故也暴露出个别行政干部责任意识差、不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现象,暴露出一些企业和不法之徒利欲熏心、惟利是图、不守法、不诚信,置人民生命健康于不顾,以残害婴幼儿的生命为代价赚取黑钱的法律责任意识缺失、道德缺失。所以必须树立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理念,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诚信体系,强化政府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责任意识和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筑牢企业人员依法生产、诚实守信的道德底线。各生产经营环节应确保不采购、不贮存、不使用、不饲喂、不加工、不出售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动物及加工的肉类、蛋、乳等食品及其原料,及时举报不法行为,敢于抵制和揭发行业“潜规则”、“暗流”,国家对不诚信、不守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实施质量安全公示公告制度,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利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企业责任意识和诚信自觉性,通过法律手段促进生产经营者道德素质的提高。
3.4 规范和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执法监督 我国饲料和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分段监管模式,这就需要政府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合作、部门联动、优势互补,完善质量安全协调机制和全过程监控追溯机制,建立全覆盖的立体执法体制,避免重复执法和执法盲区。实施资源共享,加强农业投入品、原辅料添加剂及包装材料、生产流通等物流环节的质量安全状况与国内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评估,建立健全由各部门分工负责的饲料与食品安全官方监控计划,对饲料、兽药、动物、包装、食品等各环节全方位的风险监测监控,对不合格产品及时追踪调查和处理,落实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协调配合联动机制,适时启动饲料与食品风险预警系统。加大对检测能力的提升力度,打破条块分割,将行政执法和实验室检测分离,建立独立的官方区域实验室,防止低层次重复投入。防止内外有别、内外隔离、各自为政、互不通气,实施内外统一的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在执法上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花架子,对查出的问题严肃处理,不遮丑不护短,及时预警通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态扩大和连锁反应,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将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防范和治理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争名夺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置人民生命安全于不顾的违法违规行为。
3.5 建立健全生产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生产企业和个人是质量安全的起始点和关键点,应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着力提高人员素质和诚信意识,建立健全并良好运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养殖场应健全良好农业规范(GAP), 饲料厂、食品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 ,应按照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并良好运行实验室检测体系或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检测业务。根据投入品和生产工艺过程控制情况结合国内外要求制定自检自控计划,实施全过程检测监控,加强评估、验收、贮存、加工、包装、运输、检测监控等各环节的控制,健全企业档案,建立不合格品追溯召回制度和防护计划。鼓励企业联合建立大型区域实验室,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检自控体系实行官方验证。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已经过去,相关责任人也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我们不仅要充分认识到事件的本质及其影响的严重性,更重要的是相关立法与法制管理部门、职能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反思,吸取教训,警钟长鸣,亡羊补牢,重新树立道德意识、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以食品安全为己任,真正为消费者着想,真正以人民的身体健康为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有效监管,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与道德诚信体系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避免我国食品安全类似悲剧的重演。
世界各国对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控制标准和措施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2008-12-01)
国家或地区
|
合格判定标准
|
涉及产品
|
执行时间和相应法规
|
配套措施
|
欧盟
|
2.5ppm
|
含乳饲料和其他含蛋白饲料
|
2008年10月14日/2008/798/EC
|
对从中国进口的含乳饲料和含蛋白类饲料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的批批检测
|
英国
|
2.5ppm
|
含乳饲料、配合饲料、宠物食品和各类饲料添加剂
|
2008年11月19日
|
对从中国进口相关产品进行随附文件核查,货证一致检查,现场查验和实验室三聚氰胺检测,合格后放行
|
法国
|
2.5ppm
|
除未加工谷物和咬胶类宠物食品外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2008年11月19日
|
经法国官方认可的实验室(14家)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境,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根据检测结果,可能采取进一步控制措。
|
香港地区
|
2.5ppm
|
所有饲料
|
2008年11月4日通报内地
|
对香港本地养殖场使用的鱼饲料、鸡饲料和猪饲料进行抽检,11月17日恢复常态监测。
|
美国
|
不得检出(LC-MS/MS方法,检测限0.25PPM,检测三聚氰胺和三聚氰酸)
|
饲用乳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用动物废弃物、饲用副产品、狗粮、猫粮、鱼饲料、其他类宠物食品、实验动物饲料、宠物和实验动物食品
|
2008年11月12日/进口预警#99-30
|
符合以下2个条件之一的,该批货物免除自动扣留:1、进口商提供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报告,证明货物没有三聚氰胺或三聚氰酸;第三方实验室使用的检测方法被FDA认可,检测方法与FDA网站公布的LC-MS/MS方法等效(方法查询:http://www.fda.gov/oc/opacom/hottopics)2、提供英文的书面文件,证明没有乳和乳源性成份,包括产品成分和标签(如生产商提供的加工工艺或货物记录,标签原件或传真件)/melamine.html#testing
|
日本
|
不得检出(GC-MS方法,检测限10.0
PPM,检测三聚氰胺
|
饲料(含宠物食品)
|
2008年10月
|
进口企业自主检查;出口产品随附“三聚氰胺检测结果低于10.0
PPM”书面材料(实验室检测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文),则日本进口企业不再进行自主检查。
|
中国*
|
不得检出(HPLC、GC-MS,检测定量限分别为2毫克/千克、0.05毫克/千克。)
|
饲料及原料
|
2007年6月
|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坚持饲料中三聚氰胺零检出,凡超过该判定值的非法饲料原料和产品,一律立即组织进行封存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法企业严厉查处,吊销相关证照,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
注:中国限量系作者根据农业部文件和NY/T1372-2007整理。
|
各国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标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2008年12月18日更新)
国家/地区
|
品名
|
限量
|
欧盟
|
含乳食品、高蛋白食品
|
2.5ppm
|
美国
|
乳及乳制品、含乳食品
|
0.25ppm
|
澳大利亚
新西兰 |
婴儿配方奶粉
|
1.0ppm
|
乳制品及含乳成分的食品
|
2.5ppm
|
|
作为食品成分的原料
|
5 ppm(新西兰)
|
|
加拿大
|
婴儿配方奶粉和唯一营养来源食品
|
1.0ppm
|
乳制品及含乳成分的食品
|
2.5ppm
|
|
中国香港
|
奶类以及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孕妇及供哺乳女性食用的食品
|
1.0ppm
|
其他食物
|
2.5ppm
|
|
日本
|
乳制品及含乳成分的食品
|
不得检出(0.5ppm,LC-MS/MS)
|
韩国
|
乳制品及含乳成分的食品
|
不得检出(1ppm,LC-GC/MS)
|
泰国
|
奶粉、婴幼儿乳制品
|
1ppm
|
含乳食品
|
2.5ppm
|
|
中国台湾
|
乳制品及含乳成分的食品、植物奶精
|
不得检出(0.05ppm LC-MS/MS)
|
马来西亚
|
婴幼儿食品
|
1ppm
|
其他食品
|
2.5ppm
|
|
俄罗斯
|
食品
|
1ppm
|
新加坡
|
食品
|
2.5ppm
|
婴幼儿食品
|
1ppm
|
|
中国
|
婴幼儿配方乳粉
|
1mg/kg
|
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
|
2.5mg/kg
|
|
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
|
2.5mg/kg
|
|
注: 1、本表所列国家和地区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三聚氰胺。
2、中国临时限量由作者根据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公告整理。
|
闫庆博 男,(1964-)山东汶上人,大学毕业 ,从事动物及产品、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20多年,卫生注册主任评审员。
鞠波 男,(1965-)山东费县人,大学毕业 ,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20多年,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首批卫生注册主任评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