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娟 沈山江 王斯林
盐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新要求等进行分析,以研究其对将我国出口食品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及我国应该采取的应对措施;同时希望通过对该法的研究能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字:食品安全现代化法 影响 应对 借鉴
一、背景与概述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总统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DA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 FSMA)。该法对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可以说是过去七十多年来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领域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这项法律使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可以通过确保食物供应安全而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该法使FDA更多地致力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而不是主要依靠事发后作出反应。新法还赋予FDA新的执法授权,旨在提高基于风险预防的安全标准的遵守比例,并帮助FDA在问题一旦发生时可以更好地应对和遏制。这项法律还给予FDA新的工具,使进口食品和国产食品面对同样的监管标准,同时指示FDA与州和地方政府部门一道,建立一体化的全国食品安全体系。
二、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五大创新
根据新法,FDA将拥有更多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性举措以及更加清晰的监管架构来改善以往食品安全领域监管之不足。具体说来,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该法在以下五个主要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对相关监管机构的权力进行了重新整合,并且在一些领域进行了制度创新。
第一、食品安全预防控制方面。该法首次明确FDA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有权进行立法。
第二、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该法明确规定FDA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设施进行检查的频率应当不断提高。这种检查包括对出口美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于出口美国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法规定FDA局长必须在新法实施后一年内视察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少于600家,并且在此后5年时间内,每一年视察的外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数至少是前一年的2倍以上。同时要求所有食品厂必须注册且每两年需重新注册。
第三、进口食品安全方面。向美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多达150个,根据新法,FDA拥有确保进口食品达到美国标准,并确保对美国消费者来说是安全的权力。
第四、问题食品及时应对方面。该法首次规定,FDA对所有问题食品都有权进行强制召回。
第五、加强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作方面。该法对目前美国联邦、各州、地方、领地、部落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及其与外国食品安全监管之间合作重要性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充分重视。
三、该法规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美国长期作为我国第二大出口贸易伙伴国,也是我国第二大食品出口国,近年来进口我国食品增长迅速。我国每年对美食品出口约50多亿美元,加上食品包装等关联产品,出口总货值每年高达百亿美元,输美食品生产企业多达数千家。由此可见美国在我国食品出口贸易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和对我国相关经济产业的重大影响。
然而,目前这一良好的食品出口贸易伙伴关系可能因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正式实施而受阻,中国的食品的出口可能再次面对严格的“食品安全壁垒”。
根据新法规,FDA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如下要求:
1、进口商问责: 该法首次要求进口商承担明确责任,验证其国外供应商制定了充分的预防性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食品的安全性。
2、第三方认证:FDA将授权第三方稽查机构或人士来证实外国食品生产企业的设备达到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3、高风险食品的认证:对于存在高风险的食品,FDA有权要求相关进口食品在进入美国境内时具备可信赖的第三方认可证明。
4、自愿合格进口商项目: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为进口商设立一个自愿项目,为参加项目的进口商提供快速审批和进口程序。
5、禁止入境的授权: 对于那些拒绝接受美国检查的外国食品出口企业,其出口到美国的食品FDA将有权拒绝其进入美国国境。
FDA采用的是发达国家实行的较高的标准和严格的技术法规、苛刻的合格评定程序,应付FDA每年增加的检查和认定,徒增企业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贸易壁垒,直接导致了我国出口食品的成本大幅增加,从而使我国的出口食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价格优势,制约了我国食品出口企业的发展。提供进口商和代理人的门槛,也是给出口企业制造阻力,没有出口商和代理人,出口企业将一筹莫展,而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我国出口食品企业要在美国方面颁布停止销售命令后24 小时内提出上诉,请求举行非公开听证和说明为主动召回此类食品和承担召回费用所做出的努力。留给出口企业维权的期限非常短暂,稍纵即逝,这种期限只具有象征意义,实际上在24小时内上诉对中国企业来说基本上办不到。面对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几近苛刻的法律条款,我国相关部门及企业都必须做好积极的应对准备,正视此次挑战,通过正确解读新法案相关法规,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与措施,以避免遭受损失:
一、密切关注研究新法案。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以及美国客户的作用,通过宣传培训、研讨会等各种有效途径向相关出口企业进行全面的指导,引起有关各方对美国新法案的高度重视。
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健全和完善对国内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标准,以严格的标准加速出口企业的改造和升级换代。出口企业要不断完善生产设施和卫生等方面条件,并制定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建立一个包括食品种植养殖、养殖饲料、加工、包装、运输、仓储、贸易、卫生安全检测及管理等科学、规范、完整的全过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的要求和控制,保证输美食品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确保食品全过程的卫生控制与管理符合美方新法案的要求。
三、制定食品防护评估制度。输美食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防护评估制度。
四、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出口企业应加强源头管理,将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从种植养殖延伸到销售的全过程,做好各个过程的相关记录并建立文件记录检查的相关制度,确保各个环节能够前后承接。
五、建立登记和认可制度。输美食品企业应及时向FDA如实、准确地登记、更新企业信息;及早做好迎接FDA检查的准备工作;密切关注FDA即将制定的快速通关指引,争取获得快速通关资格。
六、防范贸易保护主义。一旦发生贸易纠纷,应充分利用WTOTBT/SPS委员会以及各相关平台进行交涉,积极维护和争取我国的合法利益,根据WTO原则对新法案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不合理内容提出异议,为企业出口争取主动便利条件,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七、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出口食品企业应走市场多元化发展道路,改变以往出口食品过分依靠美国市场的格局,积极开拓非洲、中东、中亚、东欧、俄罗斯、东盟等新兴出口市场,尽可能减少和分散贸易风险。
四、该法规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借鉴之处:
1、企业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增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2、加快第三方认证和第三方检测系统的建立与完善,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3、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通过统一的监管与执行手段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性。
4、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标准体系与被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承认的食品安全认证标准。
5、鼓励我国非官方的检测机构争取通过获得FDA认可,避免失去出口食品检测市场
6、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公益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