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韶勇[1] 天津局认证处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最直接、最重要的消费品,享用安全的食品,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为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为推动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生产,我国建立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体系,在生产加工环节严把质量关,使我国出口食品的合格率达到99%以上,赢得了世界的广泛认可。通过研究国际食品法典、欧盟法规、美国法规如现代化法等国际法规,建议采用等效或等同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通过采信第三方食品农产品认证和食品防护计划的建立,发挥食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建立食品安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发挥舆论媒体的正面宣传来推动建立国际的食品安全管理的大体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最直接、最重要的消费品,享用安全的食品,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为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建立起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为推动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生产,我国建立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体系,在生产加工环节严把质量关,使我国出口食品的合格率达到99%以上,赢得了世界的广泛认可。我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成功是充分借鉴了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一些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的先进经验,从而确保了食品生产的安全。
在国际上,食品安全法规的建立推动了食品安全在各成员的广泛认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承认各国可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确保各国之间及世界各地的食品贸易的安全,SPS措施中每年有超过40%的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这些SPS措施基本由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来向各成员通报并进行协调。食品法典是以科学为基础的标准,是各国建立法规应参考采用的,同时食品法典要求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确保食品贸易的公平。
根据SPS协定,各国必须接受达到相同食品安全水平的产品,如果存在分歧,国际组织更鼓励国家寻求贸易问题的双边解决。为确保食品安全,各成员采用卫生风险的科学评估,科学评估既可以采用食品法典的标准,又可以利用其他科学的风险评估,大家知道,食品贸易中仍存在大量不合理的要求,很多国家对进口食品产品提出了说明性很强的、复杂的安全要求,即使通过其他的方法取得相同或更好的卫生保护效果,也要求进口食品满足这些要求。
食品安全对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公平贸易的前提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国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风险评估为优化消费者健康保护以及防止贸易壁垒提供了科学的基础。
欧盟食品法规规定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明确政府、食品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使食品运营商要确保在生产、加工和销售所有阶段的安全,并满足所规定的相关卫生要求。欧盟法规要求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要求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并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
新制定的欧盟卫生法规的基石是食品供应链的可追溯性,强调可追溯有助于食品下架处理,并有助于向消费者提供被涉及产品的有针对性的准确信息。现行法规要求食品商业经营者建立“向上”和“向下”追踪体系,也就是必须保存对其供应商和零售客户的记录。完善的追溯体系使食品商业经营者具有更大的能力按要求有效地收回或召回食品。
与欧盟法规不同,美国食品法规更具有针对性,美国15%的食品供应量是进口的。美国消费的6%的新鲜水果和蔬菜是进口的。而且进口的海产品已经由1980年小于50% 的比例上升至目前75%。进口食品供应量和品种的增加对美国FDA为了履行职责而曾经采用的方法构成了挑战,美国FDA立即做出反应以减小伤害并跟踪问题的来源,同时致力于在美国市场和世界范围内对受影响的产品做下架处理。美国FDA公布了“食品保护计划”,该计划是一个前瞻性的理念,使用了科学和现代信息技术在危害发生前识别潜在的危害,它的精华是:预防、干涉和反应。
2011年1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这是70多年来美国对现行主要食品安全法律《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的重大修订,也是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大变革。强调了基于危害分析和基于风险的预防措施,将危害分析和风险预防控制措施的理念、方法以法律形式强制应用于食品链的所有企业和所有环节。要求除符合HACCP要求的水产品、果汁、以及低酸罐头食品企业按相关法规执行外,其它食品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或负责人,必须评估可能影响其所生产、加工、包装或存储食品的危害,确定并采取预防措施将危害的产生降至最低或避免发生,按照要求保证该食品未经掺杂或者无错误标识,监控上述控制措施的实施,并留存监控记录。
FDA通过评估生物、化学、放射性或其他恐怖主义风险等内容,确定食品安全体系的薄弱环节,针对薄弱环节发生食品蓄意掺杂的问题,确定必要的解决策略,从而防止蓄意掺杂。
加拿大建立了食品安全供应体系,澳大利亚采取了基准风险法管理安全食品的生产,食品生产者对食品的安全负责,等等。不同的国家建立起自己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我国为不断提高食品安全质量,不断完善食品出口安全管理体系以适应变化的食品工艺的发展和社会市场的需求。
我国在2009年6月1日实施了《食品安全法》,使食品生产、加工、消费、监管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在《食品安全法》制定之前,我国确立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后来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认为监管贯穿食品安全工作各个环节的,分段监管是不能把它分割开的。因此,确立的是分工合作、分段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建立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质量安全指导思想。
在认证方面,我国基本建立食品、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全过程的认证认可体系,实施了良好农业规范(GAP)、HACCP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
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推动了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有效管理,强调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应用,采用有效的社会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价结果。
我国建立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安全管理体系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要求,同时采纳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达到了较高的食品安全保护水平,也普遍被国际上所接受,从顺利通过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检查也证明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值得信任的,能够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为确保食品的质量得到保证,巩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服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口,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建议采取积极的措施措施构筑食品安全管理的大体系:
一是建立等效的法规、标准评价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尤其是食品贸易的不断扩大,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国际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国际食品安全问题,避免利用标准、质量安全等作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国际贸易。推动建立国际食品标准,同时考虑不同国家的食品安全保护水平的差异,对待国产产品和进口产品没有歧视和潜在的限制。如美国FDA的飞行检查是一种直接面对工厂的检查,表面上是一种对美国消费者负责任的做法,其实是对国外食品安全生产体系缺乏信任的表现。建立等效的法规、标准评价,采信对方为食品安全建立的管理体系,采信官方政府的监控能力,必然会促进食品安全的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是推动建立食品农产品认证及安全防护体系
食品安全成为当今世界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一方面,我们面临令人难以置信的各种化学、微生物、物理危害,甚至非法添加物,这些危害可以在食品供应链的每一阶段找到侵入食品中的途径,控制这些危害成为我们面临的最主要挑战。另一方面,确保食品安全的各项措施常常受到其他社会、环境、文化和经济因素的干扰。这种复杂性要求有一个机制进行管理,健康的食品农产品认证和以建立在GMP基础之上的食品安全防护体系将有效保证食品的安全。
三是建立企业诚信激励机制 发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企业遵守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实施包括GMP、SSOP、HACCP等在内良好规范,保持食品是安全的,使消费者能获得适当的食品安全信息。发挥企业的主动防范意识,建立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同时联系行业协会做到早预判、早处置。政府在政策或服务上为诚信企业以便利。
四是建立食品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食品安全不是绝对的,食品安全是基于风险分析之上的一个相对的概念。目标应该是在现有科学知识基础上尽量减少某种特定食品的风险,使食品风险最小化。采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沟通和风险判定来获取消费者对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的信任。
五是加强舆论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发挥其监督作用
进一步加强舆论媒体的正面宣传和监督作用,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一个正确科学的理解,正确看待食品安全事件中的问题,决不能把孤立的事件看成系统性的问题,同时加强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让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到安全食品的生产监督中,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对消除行业潜规则有着重大作用。
总之,经过不断的食品“安全门”,借鉴国际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逐渐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必将构筑起进食品安全管理的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