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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征求意见稿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2
核心提示:2020年8月27日,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
 2020年8月27日,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1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征求意见稿与对应现行有效版本中主要变化点进行梳理分析,修订情况如下:


 1、修改了范围的描述:

原标准中为“本标准适用于脱盐乳清粉、非脱盐乳清粉、浓缩 乳清蛋白粉、分离乳清蛋白粉等产品。”,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乳清粉、酸乳清粉、乳清蛋白粉。”


乳清粉主要采用生产干酪的副产品乳清进行生产,可广泛应用在婴幼儿配方食品、 烘焙、乳饮料和固体饮料、糖果、巧克力、汤和酱汁、软质冰淇淋等产品中,目前我国尚无乳清粉生产厂,该产品主要依靠进口。


最初是由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生产需要使用脱盐乳清 粉而进口的,所以我国最早制定的乳清粉标准即 GB 11388-1989《脱盐乳清粉》,该标准规定脱盐乳清粉用作婴儿配方乳粉或其他食品原料,现行版标准是在此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将其他行业所使用的乳清粉称为非脱盐乳清粉,但实际生产是用于食品行业的所有乳清粉均要进行不同程度的脱盐,因此将乳清粉分为脱盐和不脱盐不符合目前实际生产情况。


现行的 CAC 乳清粉标准是按乳清来源不同进行分类的,故此次修订我们等同采用了 CAC 标准中产 品的分类和产品的质量指标。 


2、术语和定义

①参考 CAC 标准,修改了乳清的定义,将乳清的生产原料修改为生 乳和或乳制品,乳清定义为“生乳和/或乳制品,经凝乳酶凝乳或酸化凝乳等方式生产干酪、 酪蛋白或其他类似产品时,将凝乳块分离后而得到的液体”。

②对应于范围参考 CAC 标准给出了乳清粉、酸乳清粉的定义,并将原料规定为不同来源的乳清或乳清制品,既可以以凝乳 和酸化后直接得到的乳清为原料,也可以以相应的乳清制品为原料加工生产乳清粉。 


3理化指标

参考 CODEX 标准确定了乳清粉和酸乳清粉的理化指标,并根据第一次会议评审意见增 加注 a“婴幼儿配方食品用乳清粉灰分不超过 3.0g/100g”。

对于乳清粉灰分含量的问题,起草组对美国乳品出口协会由美国进入到中国的乳清粉产品进行了调研,情况是①所有产品均 称为“乳清粉”;②这些产品中灰分小于3.0%的约占百分之十几,主要用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其它的产品灰分均超过3.0%,主要用于糖果、烘焙和饮料行业。

同时起草组在对我国上海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批)、杭州海关(1批)、厦门 海关等近 年进口乳清粉的检测数据进行了收集统计,结果为进口的1054 批次食品用乳清 粉产品中仅有66批次标明为脱盐乳清粉,占比仅6.3%,灰分小于等于3.0g/100g。其余乳 清粉的灰分含量在3.0g/100g 15g/100g 之间。灰分小于等于3.0g/100g 的限量规定主要是 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用原料的要求,因此保留乳清粉灰分含量小于等于3.0g/100g要求,且注明为婴幼儿食品用乳清粉。 


4微生物限量: 

将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删除,改为“致病菌应符合GB 29921 的规定”。 因GB 29921 正在修订,已决定将乳制品也纳入其标准,故本标准中可不再设置致病菌限量指标,直接引用 GB 29921 即可。 

编辑:songjiaji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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