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第48期(总第393期)通告,通报餐饮食品、豆制品、糕点、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9大类食品19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重金属污染、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农药残留超标、生物毒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分别为宁津县长官镇集市李现荣销售的豆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文登区广荟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天津蔬香有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开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西柚复合果汁(生产日期/批号:2022/7/20,规格型号:318mL/瓶),苋菜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清市站前路徐家豆沫坊加工的炸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钾明矾、铵明矾)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按标准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过量摄入铝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明矾(硫酸铝钾或硫酸铝铵)可以在豆类制品以及油条等油炸面制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但其铝(Al)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mg/kg。 苋菜红又名蓝光酸性红,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如果长期摄入苋菜红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果蔬汁(浆)中不允许使用苋菜红。 3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分别为胶州市大唐水产店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高密市贵孚隆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滕州市景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菜(生产日期/批号:2022/8/1,规格型号:50克/袋),铅(干重计,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黄岛区王本忠海鲜店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的最大限量值为0.5mg/kg。 铅是一种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长期食用铅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铅(以Pb计)在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中的最大限量值为1.0mg/kg(干重计)。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芝罘区旭成水产批发商行销售的标称为山东勤益堂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蓬莱市小门家镇瀛好海产品加工厂生产的即食海蜇头(生产日期/批号:2022/9/1,规格型号:200克/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沂江君纯净水有限公司销售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批号:2022/8/6,规格型号:17L/桶),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泰安市泰山区源德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泰安开发区泰山卧龙泉天然纯净水厂委托泰安市道恒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批号:2022/9/14,规格型号:18.9L/桶),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长期食用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检测结果均为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中规定,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5×104CFU/g。 5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5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分别为泰安市徂汶景区金勇富强超市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博兴县兴福镇乐购超市销售的香酥条(生产日期/批号:2022/8/10,规格型号:345g/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慧丰花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花生油(生产日期/批号:2022/8/25,规格型号:5L/桶),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烟台振华集团莱州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天津市津南区宏云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绿丰芝麻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海盐花生酱(生产日期/批号:2022/7/3,规格型号:300克/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济南原谷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油(生产日期/批号:2022/7/2,规格型号:500ml/瓶),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花生酱》(QB/T 1733.4—2015)中规定,花生酱过氧化值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 酸价,又称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等异味,长期摄入酸价超标的食品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花生油》(GB/T 1534—2017)中规定,压榨一级花生油中酸价(KOH)的最大限量值为1.5mg/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坚果与籽类食品中酸价(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3mg/g。《核桃油》(GB/T 22327—2019)中规定,核桃油(一级)中酸价的最大限量值为1.0mg/g。 3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分别为青岛城阳蔬菜水产品批发市场王成德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诸城市龙湖绿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容郡分公司销售的辣椒,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鲁府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进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 啶虫脒是一种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啶虫脒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啶虫脒在茄果类蔬菜(番茄、茄子、甜椒、黄秋葵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 此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生物毒素问题,1批次食品检出非食用物质问题,分别为菏泽市牡丹区世纪银华购物广场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李磨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酱(生产日期/批号:2022/7/8,规格型号:260g/罐),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东明县更知果语水果副食店销售的谷饲肥牛(速冻调理肉制品)(生产日期/批号:2022/8/11,规格型号:500g/盒),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