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的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配料表可以用“成分”或“配料”表作为引导词。其他食品的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作为引导词。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又称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目前有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灌裝辅助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婴儿是指0~12月龄的人。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较大婴儿是指6~12月龄的人;幼儿是指12~36月龄的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是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包括:一是能量和营养成分。应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二是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三是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是指标签内容的豁免规定。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需要注意的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除了强制标示外,还有推荐标示(可选择标示)。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规定,产品批号、食用方法和致敏物质等是推荐标示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占推荐摄人量或者适宣摄人量的质量百分比、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是可选择标示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内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经营者出于扩大信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素考虑,可以在标注上述内容前提下,自行标注其他内容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食品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目前食品超市、自选商场等是各地重要的食品经营形式,其经营的散装食品因经济实惠而倍受消费者的青睐,并且流通数量也相当大。但是,一些食品超市和自选商场在经营散装食品过程中存在二次污染的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对销售散装食品进行标示,让消费者能够辨识安全的散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标注相关内容是一项法定义务,有以下作用:一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消费者有权知道其所采购的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内容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最基本信息,有助于消费者万一在购买不安全散装食品后,可以通过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追溯,及时主张权利。二是便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和规范经营。散装食品标明上述信息,有助于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三是防止因经营者的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甚至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转基因食品是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成而形成的食品。转基因食品主要分为3类:植物性转基因食品、动物转基因食品和微生物转基因食品。国际农业应用服务组织发布的报告显示,从1996年开始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大规模推广,到2013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已经达到1.75亿亩,与1996年相比大概增长了100倍。面对转基因食品的发展,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受到各国的重视。
我国也对转基因食品实行特别管理。2001年以来,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制定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四个配套规章,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转基因食品标识是转基因食品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对如何鉴别转基因食品的知识不够了解,更不知道生产转基因食品的企业是否依法进行了标注,以及有关执法部门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力度到底如何。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不透明容易造成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误解。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制度,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充分了解和自主选择。目前,已有包括欧盟在内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制度,有的是自愿标示,有的是强制标示。自愿标示的国家只有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少数国家和地区。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性标示,其中有的要求对所有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也有的要求只对主要的转基因食品,如大豆、玉米、土豆等进行标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细化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要求:一是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二是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注内容。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三是标注形式。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1)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2)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3)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4)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5)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有5大类17种,分别是:(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应当具有显著性。转基因食品往往与非转基因食品一起销售,如果标注不清晰、不规范,则消费者难以辨识、极易混淆,其知情权也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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