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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09
核心提示:关于配料表17.市售的预包装大米配料表有的标示大米,有的标示稻谷,两种标示方式都可以吗?哪个对?答:按照GB 7718-2011对预包装
 关于配料表

17.市售的预包装大米配料表有的标示“大米”,有的标示“稻谷”,两种标示方式都可以吗?哪个对?

答:按照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的原则,生产者根据自身生产加工原料的情况进行标示,若直接使用大米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大米;若使用稻谷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稻谷。类似还有分装芝麻油的企业和以芝麻为原料生产芝麻油的企业。除了配料表标示的不同,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生产商”、“制造商”等。对于委托分装的情况,可标示为“分装商”。

18.食品中使用的菌种应如何标示?

答:普通食品使用的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名称标示至具体的菌种名称。

婴幼儿食品使用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5号)中的菌种名称和菌株号标示至具体的菌株名称。

添加菌种的含量标示建议以10的六次方加单位的方式,即以“n×106CFU/g或n×106CFU/mL”的形式标示。

鉴于我国以往尚无食品中菌种标示方式的要求,建议对以上要求设置半年或以上过渡期,以尽量减少因标签修改造成的经济损失。

19.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应如何标示?

答:根据GB7718-2011问答二十五,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三种:

(一)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三)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例如,配料中如果有两种食醋,如米醋和白醋,其中一种超过25%,另外一种不超过25%,根据GB 7718-2011中4.1.3.1.3的要求,可以按照米醋、白醋各自为复合配料进行标示,也可按照统一标示食醋,并以食醋为复合配料进行标示。

又如,根据GB 7718-2011关于配料表标示的相关规定,当露酒(配制酒)所使用的酒基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5%时,在配料表中可以只标示酒基名称,无需另行标示酒基的原料名称。

20.多级复合配料应如何标示?

答:复合配料展开一层标示即可。复合配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企业可自愿标示。如果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超过25%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建议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

21.原料本身含有水分,加工时加入水,但加工过程中有损失,是否需要考虑水分的损失?水在配料标签中的顺序如何确定?

答: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中标示。如饮料和饮料酒使用水作为配料,需要在配料表中加以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如饼干、挂面在制作过程中是用了水作为配料,但水在烘烤过程已经挥发,因此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依次排列,“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是指应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总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22.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在配料表中仅标注为“水”是否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是否一定要标注为“生活饮用水”?

答:根据食品制造或加工的具体情况,可以标注为“水”、“饮用水”、“生活饮用水”等。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饮用纯净水产品作为以水为主要配料的产品,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在配料表中使用“水”、“生活饮用水”或“纯净水”等名称标示。

23.本标准条款4.1.3.2中所列的各种配料标示方式里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应如何标示?此外为什么对香辛料的标注有加入量不超过2%的限制条件?对各种果脯蜜饯水果也有,而植物油没有这个比例限制?

答: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①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②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作为食品配料时,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但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则应标示其具体名称;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也应该按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的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如“苹果脯”、“番茄果脯”等;也可以统标示为“蜜饯”、“果脯”或“凉果”。如果加入的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

24.如何判断一个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是否为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采用统一名称便于交流和管理,因此GB 7718-2011规定配料表中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按照GB 7718-2011规定的真实准确原则,标签上应当确保“用了什么标示什么”,例如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在标示时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标示苯甲酸、苯甲酸钠或同时标示两者。

根据GB 2760-2014,特丁基对苯二酚作为抗氧化剂在食品中使用,TBHQ为其英文名称 tertiary butylhydroquinone的缩写,该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应为特丁基对苯二酚,在标示时可以选择合适的符合GB 7718-2011要求的方式。

食品添加剂还可以全部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加国际编码(ⅠNS号)的形式,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此外,食品添加剂可以不采用单独立项的方式标示。

25.如何理解“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

答:“在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是指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终产品中起到了GB 2760—2014中3.2规定的作用。在某食品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就是指在该终产品含有的某食品添加剂无功能作用。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钠在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在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示。

26.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标注了制法是否违反标准规定?

答:不需要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制法,如果生产者愿意,可以按照GB 2760-2014中的规定正确标示包含食品添加剂制法的名称。

27.食品配料中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标签中如何标示?

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可以根据实际添加量一一分别标示;也可以体现其复配的属性。每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均应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28.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在终产品中是否需要标注?

答:除符合豁免条款要求外,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应当标示。若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属于食品或食品原料,应当按照其实际含量或添加量在配料表中排序并标示。若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属于食品添加剂,在最终产品中起到工艺作用的,应符合GB 2760—2014的规定并进行标示;根据GB 7718-2011中4.1.3.1.4的规定,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29.当仅使用食用香精时,可以标示为“食用香精香料”吗?

答:使用了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产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食用香料”或“食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2014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中文名称,可以使用“天然”或“合成”的定性说明。

关于定量标示

30.如何判断“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

答: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特别强调”,即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

(2)“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

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要具备“有价值、有特性”中的一点就应当进行定量标示。

这条的重点内容是当食品标签“特别强调添加了……配料或成分”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而该配料或成分“有价值、有特性”是建立在一般认知基础上的常识性判断,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就应当进行定量标示。

根据第4.1.4.3条的规定,“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1,方便面名称对内容物口味进行说明时不需要进行定量标示。产品名称为“燕窝饮料”,如标签上未特别强调燕窝的原料价值也未出现与燕窝有关的图片,则不必标注含量,反之则要求标示出具体含量。

例2:标示“添加草莓原浆”时,应在配料表中标注草莓原浆添加量或含量(含量占配料的质量百分比);标示“玉米粒香肠”时,应该标注玉米添加量或终产品含量(含量占配料的质量百分比)。

31.应如理解“不含”或“不添加”的标示内容?

答:在确定情况属实的前提下,若涉及“不含”或“不添加”声称的物质是某类或某种食品添加剂,且GB2760-2014未批准某种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类食品时,标示“不添加”该种食品添加剂属于误导消费者。

在确定情况属实的前提下,若涉及“不含”或“不添加”声称的物质是某类或某种食品添加剂,且GB2760-2014允许此类食品产品使用该类或该种食品添加剂,则应按照4。1。4的规定,对所有声称涉及的GB2760-2014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定量标示。

在确定情况属实的前提下,若涉及“不含”或“不添加”声称的物质涉及营养物质或营养素,如糖或盐等,还应符合GB28050—2011的相关要求。关于净含量和同一版面。

32.单件预包装食品能否不标示“规格”?

答:单件预包装食品可以只标示“净含量”,也可以同时标示“净含量”和“规格”。

33.带冰衣的水产品净含量应该如何标示?

答:标示水产品的净含量及冰衣量。

34.净含量的标示是否需要修约位数?

答:净含量的确定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计量的规定执行。不需要标示修约位数,保留整数即可。

35.如何理解本标准条款4.1.5.5中的“同一展示版面”?对于不规则形状的包装物,同一展示版面该如何确定?

答:条款4.1.5.5是对净含量标示在标签版面位置的要求。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展示面(版面),以便使消费者在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

不规则形状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应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为主要展示版面,并以该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如有多个平面或近似平面时,应以其中面积最大的一个为主要展示版面:如这些平面或近似平面的面积也相近时,可自主选择主要展示版面。

36.产品包装为圆柱体,净含量和产品名称能否不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视觉版面,但在同一展开版面?

答:不能,版面设计时应设计在一起,展示时能够摆在同一视觉版面上。净含量应于食品名称标示在同一版面,以便使消费者再看到食品名称的同时易于看到净含量的标示。

37.当一件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其净含量的字高要求是以单件预包装的净含量计,还是以总净含量计?如当净含量标注为“净含量:600mL×4”时,字高要求应≥4mm(以净含量为600mL计),或是应≥6mm(以总净含量为2400mL计)?

答:里面的单件预包装食品以各自的净含量计,外包装以总净含量计

38.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千物(固形物)的含量,当固相物质含量为多少时视为主要食品配料?以什么作为参考依据?

答:条款4.1.5.6是要求如实标示沥干(固形物)含量或占净含量的比例。有些食品是固、液两相,如“糖水桃罐头”等,当此类食品采用金属罐容器包装,消费者一般无法观察到内容物的真实情况。这就需要在标签上明示固形物(沥干物)的量。标示固形物(沥干物),应靠近净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半固态、悬浮状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

文章来源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出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转载仅为分享知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songjiaji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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