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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及GB28050 ——如何制修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25
核心提示:1、标准适用范围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也包括以计 量方式销售的食品。新版GB 7718 的适用范
1、标准适用范围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也包括以计 量方式销售的食品。新版GB 7718 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2、食品名称的标示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增加了“属性名称”的概念。“属性名称”,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属性名称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与 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的名称;标准、公告中没有名称时,可以是能充分说明食 品真实属性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原则为广泛使用、真实、准确、不误导。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名称如果违反上述原则,不属于属性名称。



3、配料的标示

3.1 配料的标示顺序

配料的标示顺序,应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不超过 2%的在其他配料后以 任意顺序标示。明确加入量是以质量计。

3.2 复合配料的标示

明确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3.3 配料的归类标示

删除“蜜饯”、“果脯”的归类标示,增加“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

生产过程中添加、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菌种(在终产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 用的除外),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

归类标示不强制要求,也可以标示配料名称。

3.4 菌种的标示

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 菌株号及菌种含量。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微 生物发酵剂”。

经过灭或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临近位置标示“经 灭活”、“去除”、“非活菌”等。

3.5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只有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 60cm2时,可标示功能类别名 称+国际标码(INS 号),否则只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标示:①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如卡拉胶、瓜尔胶;②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具体名称,如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

3.6 配料的定量标示

(1)食品名称中提及配料或成分的标示

食品中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但以下情况可免于标示: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本质相同名称中的配料或成分;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③仅用于说明产品的工艺和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并同时使用“味”、“风味” 等词语修饰的配料或成分。

(2)“无”“不含”的标示

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其他法 律、法规或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 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

(3)“不添加”“不使用”的标示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中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4)图片的使用

明确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

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如使用相关配料或 食物的图案,应在图案紧邻位置醒目标示“仅作风味提示”字样。



4、日期的标示

(1)日期的计算和标示

明确保质期从标示的生产日期当日起计算。

明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都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示。

(2)可标示保存期

可根据食品特点及工艺标示保存期,作为食品在指明的贮存条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指导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合理食用食品,避免食物浪费。标示保存期时,应在保质期的邻近位置采用与保质期同样的标示形式进行标示。

(3)保存方式发生变化的保质期标示

保质期不建议标示“冷冻1 年,化冻后5 天”这种形式。对食品安全的控制是非常不利的。如果必须标示,解冻后的日期建议按照食用方法标示。



5、致敏物质的标示

致敏物质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内容。

可能带入,宜标示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不强制标示)。

经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可豁免标示。免于标示的配料标准已列出。



6、产品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

明确食品所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否则不得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7、进口食品的标示要求

(1)明确进口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均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如加贴标签,可不考虑已经盖住的部分。

(2)明确要求标签上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有一一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3)明确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 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国(地区)。也可同时标示其原料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 国家或地区名称。

(4)进口食品标签涉及适用人群、食用量或使用方法等信息,应有相应中文内容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的要求。



8、最大表面面积及豁免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6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 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cm2时,可以只标示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当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可标示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联系方式 等标示项目可标示在储运包装或销售容器上,或以随附说明书等形式提供。免于标示“计量”或“计量称重”字样。



9、标准相关问题答疑

(1)标签上标示“添加五种坚果”,如何定量标示?

答:应明确哪五种配料,建议在配料表中标示,或者在“添加五种坚果”声 称的旁边标示出五种坚果的含量。

(2)食品包装上标示“未添加蔗糖”,如何标示?

答:按照 GB 7718-2011 版的要求,标示出终产品中的含量为0 就可以了;新的标准不允许标示“未添加蔗糖”。

(3)复合调味料具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添加量小于 25%是否需要展开?配料表中可以直接写“复合调味料”这种大类名称吗?答:复合调味料有国家标准名称,添加量小于25%,可以不展开。复合调味料包括的子类较多,建议标示出更为清楚的名称,可同时标示出“复合调味料”。

新版GB28050标准制修订重点
1、范围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如需标示营养标签应按本标准实施。
其中,标准中有关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参照 GB 7718。



2、术语和定义
新标准中删除了“核心营养素”,将其改为强制性标示的营养成分;增加了能量、蛋白质、脂肪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和糖的定义;修订了“营养素参考值”;增加了“份量参考值”。

2.1 能量
食品中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等在人类代谢中产生的热量。
食品中能量的计算根据以下供能成分标识值与相应能力换算系数的乘积加和而成。
供能成分的能量换算系数分别为(kJ/g):蛋白质17,脂肪 37,碳水化合物17。当标识膳食纤维含量时,以8kJ/g 为换算系数计算其能量。
2.2 蛋白质
食品中含氮的有机化合物,以氨基酸为基本组成单位。
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可根据氮含量与蛋白质折算系数乘积或各氨基酸含量总和来确定。
2.3 脂肪和脂肪酸
脂肪又称甘油三酯,由脂肪酸和甘油组合而成。
脂肪酸是有机酸中链状羧酸的总称,分为饱和脂肪酸和不饱和脂肪酸。
饱和脂肪酸是碳链上含有双键的脂肪酸总和,仅包括顺式(cis)结构。碳链上含有一个双键为但不饱和脂肪酸,含有两个及以上双键为多不饱和脂肪酸。
反式脂肪酸指油脂加工中产生的和天然存在的,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非共轭反式(trans)双键的脂肪酸总和。
2.4 碳水化合物
糖、寡糖、多糖的总称。每100 克或每100 毫升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可采 用减法或者加法计算而得。
减法:碳水化合物=100-水分-蛋白质-脂肪;当标示膳食纤维含量时,还应减去其含量。
当食品总蛋白质、脂肪含量达到“0”界限值时,且碳水化合物来源为糖和(或)淀粉时,也可采用加法。
加法:碳水化合物=糖+淀粉
糖:专用于营养标示的糖特指食品中葡萄糖、果糖、蔗糖、麦芽糖、乳糖之 和。
2.5 营养素参考值(NRV)
新国标中对营养素参考值进行了补充:根据《中国居民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制定;适用于36 月龄以上(>36 月龄)人群食用的食品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根据单位质量(每100 克、每100 毫升或每份)食品中可食部中营养素含量 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可计算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计为营养素参考值%或 NRV%。
份量参考值:当营养标签按“份”标示营养成分表时,推荐使用的每份食品参考质量或体积(以可食部计)。



3、基本要求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如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等,其内容应当与汉字含义一致,字高不得大于汉字的高度。
应以每100 克(g)(或)每100 毫升(ml)和(或)每份中可食部中的具 体数值标示;以每份进行标示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明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
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强制标识内容
强制标示的内容原来是以 1+4 的形式,现在改为 1+6 的形式,增加了饱和 脂肪(酸)和糖。现在标示为: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酸)、碳水化 合物、糖、钠。
新增条款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在营养成分表下方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 摄入盐油糖”。



5、可选择标识内容
营养成分标示:鼓励标示维生素 A、维生素 B1 、维生素 B2 、钙、铁、锌 和表中其他营养成分。
份量标示:按份标示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时,每份食品的质 量或体积可按类别参考附录 E 推荐的食品份量参考值。
其他补充信息:允许使用图形、文字等方式对以下信息进行补充说明;描述 能量时,允许使用“卡、千卡、卡路里”等文字进行说明;描述钠含量时,允许 使用“盐”字进行说明;描述脂肪含量时,允许使用“油”、“脂”等文字进行说明。可以使用“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宝塔图形和核心推荐条目。



6、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新国标将标准问答中的一部分内容增补到标准的文本里,具体如下:当标示其他营养成分时,应采取增大字号、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调整颜色(文字或背景色)等形式使强制标示内容更加醒目。

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的确定,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方法测定获得,也可以根据配方原料组成利用《中国食物成分表》及其他来源可信的数据计算获得。判定营养成分标示值准确性时,宜综合考虑标示值的确定方法。
当每100g 或100mL 食品中能力或某营养成分含量小于等于表 1 中规定的“0” 界限值时,应标示为“0”。当使用“份”标示营养成分含量时,也依此进行判断。
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字高不得超过食品名称的最大字高。
表1 中增加了n-3 多不饱和脂肪酸、α -亚麻酸、EPA、DHA;修改了部分 营养成分的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
表2 中允许误差范围发生了变化:新国标中食品中的维生素A 和维生素D 由:80%~180%标示值改为≥80%标示值。



7、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新国标对此豁免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说明:生鲜食品和粮食籽粒,如畜禽肉、鱼虾蟹贝、鲜蛋、蔬菜水果、菌藻类等;经简单物理处理、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单 一原料干制品,如谷物和杂粮等;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改为≥40cm2的食品;



8、附录中修改的内容
8.1 附录 A 中修改的内容
删除胆固醇≤300mg 的规定,调整维生素D、生物素、胆碱等其他营养成分NRV 数值。
表 1 附录 A 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使用方法修改部分
图片
8.2 附录 B 中修改的内容
标准增加两种营养成分表推荐格式:同时以每100 克(或每100 毫升)和每份为单位进行标示;内有多种食品的营养标签格式。
表 2 附录 B 增加了以每 100 克(或每 100 毫升)和每份为单位进行标示
图片 8.3 附录 C 中修改的内容

含量声称:删除“低蛋白质”声称;增加“n-3 多不饱和脂肪酸”含量声称及要求;
同义语:删除部分同义语,如“0%”、“100%不含”、“提供高(含量)”等,增加“富”、“无卡路里”、“低卡路里”。
比较声称:删除“减少蛋白质”、“减少胆固醇”、“减少膳食纤维”、“减 少矿物质”、减少维生素等声称;增加“减少饱和脂肪”声称。
8.4 附录 D 中修改的内容
删除胆固醇声称:成人一日膳食中胆固醇摄入总量不宜超过300mg。
增加部分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蛋白质、α -亚麻酸、维生素 A、维生素 K、维 生素 B6、维生素 B12、生物素、胆碱、钙、磷、钾、镁、锌、碘、硒等。
修改部分功能声称用语:对现行标准中不适用的营养成分功能用语表述进行了删除或修改。
增加脂肪、糖、盐长期过量摄入的危害描述用语:“长期高盐摄入可导致血压升高”“长期高脂肪摄入不利于维持正常体重和体脂水平。”“长期摄入饱和 脂肪可使血胆固醇增高”“长期高糖摄入可增加龋齿和肥胖发生的风险”。



9、标准相关问题答疑
9.1 GB 7718 和 GB 28050 是否会同步发布
答:是的,会同时发布。相关术语定义(如预包装食品定义等)也做了统一。
9.2 自愿的标示营养成分标示问题
答:无论本底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带来的或营养强化剂带来的,允许自愿标 示的营养成分都可以标示到营养成分表中。不同之处在于,营养强化的营养素强制性标示。


文章(文字)来源:食品伙伴网 
编辑:songjiaji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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