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
4.1.2 食品名称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其中对于食品的真实属性要求是必须标,而且要“醒目”“清晰”。
1、现在的多数情况是产品的真实属性是标在表面积最大的展示面上,也有一部分是标在了侧面的非最大表面积面上,这两种标识方式按照标准的字面意思理解应该都是对的,但在实际中往往认为标在非最大面积展示面上是不对的,对此各位有什么看法?
2、另外一个,产品的专用名称和等效名称应该如何的区分:专用名称是国标规定的?等效名称是大众知道流传的?具体如何界定?若标注了等效名称,那“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的专用名称 ”或者说产品类别是否还需要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