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作为维护人类健康的特殊物品,在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受到相应法规的严格控制,参与这些环节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都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相应的权限。对药品的使用者,也就是药品消费者来说,获得和使用某些药品也不是任意的。根据消费者获得和使用药品的权限,目前国际均将将药品分成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迄今为止,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于1999年6月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6月18日公布。该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什么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呢?
处方药,简称Rx药,是为了保证用药安全,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的,需凭医师或其它有处方权的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出售,并在医师、药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监督或指导下方可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大多属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催眠安定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此外,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不准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非处方药是指为方便公众用药,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后,不需要医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一般公众凭自我判断,按照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就可自行使用。非处方药在美国又称为柜台发售药品(over the counter drug),简称OTC药。这些药物大都用于多发病常见病的自行诊治,如感冒、咳嗽、消化不良、头痛、发热等。为了保证人民健康,我国非处方药目录中明确规定药物的使用时间、疗程,并强调指出“如症状未缓解或消失应向医师咨询”。
目前,在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国家,公开发售的非处方药绝大多数是从原有的处方药转变而来的。从严格意义上讲,某种药物被批准为非处方药,只是获得了非处方药的身份,经法规许可放宽其出售和使用的自由度,并不是说这种药品只能作为非处方药使用,也不代表这种药物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医师处方便可自由使用。事实上,许多药物既有处方药身份,又有非处方药身份。例如,氢化可的松作为非处方药时只用于治疗皮肤过敏的外用软膏剂,而用于急性炎症、风湿性心肌炎、类风湿关节炎以及支气管哮喘等其它疾病的氢化可的松制剂(如片剂和注射剂)则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出售和使用,而且使用过程需要医药专业人员进行监护。
那么,什么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呢?
处方药,简称Rx药,是为了保证用药安全,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的,需凭医师或其它有处方权的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出售,并在医师、药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监督或指导下方可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大多属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催眠安定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此外,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不准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非处方药是指为方便公众用药,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后,不需要医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一般公众凭自我判断,按照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就可自行使用。非处方药在美国又称为柜台发售药品(over the counter drug),简称OTC药。这些药物大都用于多发病常见病的自行诊治,如感冒、咳嗽、消化不良、头痛、发热等。为了保证人民健康,我国非处方药目录中明确规定药物的使用时间、疗程,并强调指出“如症状未缓解或消失应向医师咨询”。
目前,在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国家,公开发售的非处方药绝大多数是从原有的处方药转变而来的。从严格意义上讲,某种药物被批准为非处方药,只是获得了非处方药的身份,经法规许可放宽其出售和使用的自由度,并不是说这种药品只能作为非处方药使用,也不代表这种药物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医师处方便可自由使用。事实上,许多药物既有处方药身份,又有非处方药身份。例如,氢化可的松作为非处方药时只用于治疗皮肤过敏的外用软膏剂,而用于急性炎症、风湿性心肌炎、类风湿关节炎以及支气管哮喘等其它疾病的氢化可的松制剂(如片剂和注射剂)则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出售和使用,而且使用过程需要医药专业人员进行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