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渔药的内外包装的标签须标明:GMP认证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兽用标识、渔药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及汉语拼音)、适应症(功能或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厂名、厂址、电话、邮编、电子邮件、网址等)等内容。
2、说明书必须注明:兽用标识、渔药名称、主要成分(中文标注主成分[化学成分])、性状、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停药期、贮藏、注意事项、有效期、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3、标签和说明书须真实、准确,无虚假和夸大的内容。文字清晰,标识醒目,无粘贴、剪切现象。
4、内外标签、说明书具有审批号。
二、对商品渔药的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按照与批准文号相对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凡检验结果与标准不一致的产品属不合格商品。批准文号已经过期的渔药商品属假冒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