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生产技术 » 种植技术 » 病虫害.农药 » 正文

农药混用注意五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29  来源:山东农业信息网
核心提示:(1)农药混合后不应发生不良的化学和物理变化。如药剂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坏,悬浮液不产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现象,即可混合使用。
 (1)农药混合后不应发生不良的化学和物理变化。如药剂混合后不被分解,乳油不被破坏,悬浮液不产生絮聚或大量沉淀现象,即可混合使用。

  (2)要明确农药混合使用的目的,不能为混用而混用。农药混合使用上要应达到增效、兼治和扩大防治范围的目的。如不能达到上述的目的,就不应混用。否则就会造成浪费,收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还会造成药害。

  (3)药剂混合后,应该是提高了混合药液的药效,至少不应降低药效,也就是说,混配后要增效。

  (4)药剂混合后,其混合液的急性毒性一般不能高于各自原来的毒性,也就是说不能增毒。

  (5)混合后的混合药液(药粉),对作物不应出现药害现象,如出现药害,就不能相互混合使用。

编辑:foodqa

 
分享:
关键词: 农药 混用 注意 五点
[ 网刊订阅 ]  [ 生产技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生产技术
点击排行
 
 
Processed in 0.012 second(s), 14 queries, Memory 0.8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