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所有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上市,必须通过3个部门中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部门批准。这3个部门是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USDA)和环境保护局(EPA)。FDA负责审批所有食品的安全性,并要求生产厂家保证上市食品的安全和质量,转基因品种上市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监督。转基因食品上市前必须经过检验并用商标注明;USDA和EPA负责开发农药、除草剂和转基因实验农作物的安全保障和实施标准,包括检验抗病虫害农作物和动物疫苗、生物技术农作物的大田实验必须经EPA的批准。
加拿大生物资源管理由联邦农业部和卫生部负责。农业部设有专门的生物资源处,主要对土壤、种质和虫害极其生物控制等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进行研究。农业部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对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条款。1997年加拿大已经确立两项有关基因工程谷物及其商品化的法规,另外,该国还颁布两项有关微生物和植物环境生物技术的法规和有关新食品的法规。卫生部主要负责人类基因有关生物资源的管理,目前《人类生殖与基因技术条例》的法案正在众议院审查之中。
1994年,澳大利亚成立了“基因技术顾问委员会”,由生物科学家、法律、伦理、生态环境学家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组成,隶属于工业技术科学部,负责对基因技术的安全性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政府提供咨询,同时制定有关安全标准并予以实施。另外,澳大利亚任何从事基因技术实验的单位,还必须建立“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条例的执行监督。(来源: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