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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标准的基本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4-08

 

4.2.2.1概述

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和新的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农民为了增加产量和收入,大量使用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生长剂,许多农民缺乏相应的知识,不知道如何合理地使用,国家也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标准对此进行必要规范。有的地方或部门即使制定了某些标准,一是数量有限,二是水平不高,规范的范围也很窄。凡此种种原因,造成我国不少地方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过高,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从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生长环境来看,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生产中排放的废渣、废水、废气大量增加,在没有得到及时治理的情况下,工业“三废”对农业生产的环境影响也越来越大,许多有毒、有害物质经过水体、土壤、空气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过程,造成了粮食、油料、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作物或农产品中有害重金属残留量越来越大,有些已经超过卫生标准要求,直接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农产品的出口,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

无公害产品的实施是从源头治理农产品的污染。最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了有关农产品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关系农产品安全要求的,这是强制性的,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的。另一类是关系产地环境要求的,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这类标准是推荐性的,国家鼓励各地积极实行。

可以相信,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对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发展,促进中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的增长,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是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现实要求。开发无公害农产品是21世纪人们对环境、健康要求的必然,是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是调动农民积极性,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无公害农产品(食品)定义

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无公害食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和规范,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食品。无公害食品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限品种、限时间地使用人工合成的安全的化学农药、兽药、渔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

无公害食品指有害有毒物质控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的产品。具有安全性、优质性、高附加值三个明显特征。

安全性:无公害农产品严格参照国家标准,执行省地方标准,具体有三个保证体系:

1、生产全过程监控,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生产环节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直至取消无公害食品标志。实行综合检测,保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如粮食有20个项目22项指标,蔬菜有19个项目21项指标。

2、实行归口专项管理:根据规定,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3、实行抽查复查和标志有效期制度。

优质性:由于无公害农产品(食品)在初级生产阶段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用量,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议施用生物肥药,及具有环保认证标志肥药及有机肥。严格控制农用水质(要达到Ⅲ类以上水质),因此生产的食品无异味,口感好,色泽鲜艳;在加工食品过程中无有毒、有害添加成份。

高附加值: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是由省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认定的标志产品,具有较大影响力,价格较同类产品高。

二、生产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的基础要求和生产条件

(一)生产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的基础要求

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要求产地环境符合相应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是推荐性的;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安全要求,是强制性的;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技术规程》管理和生产农产品。

(二)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生产条件

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生产基地或企业必须具备四条标准:

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2、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及食品加工等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规定。

1)农药使用准则

提倡生物防治和生物生化防治、应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的农药应三证齐全(农药生产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执行标准号)每种有机合成农药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避免重复使用⑸禁止使用禁用目录中(含砷、锌、汞)的农药。

2)肥料使用准则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或省农业部门登记的化学和生物肥料。肥料使用总量(尤其是氮化肥总量)必须控制在土壤地下水硝酸盐含量在40mg/L以下。必须按照平衡施肥技术,氮、磷、钾要达到合适比例,以优质有机肥为主。肥料使用结构中有机肥所占比例不低于1:1(纯养分计算)。

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
 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
 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
 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标志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的检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产品认证程序》。

关于《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各类农产品,国家都制定并批准发布了相关“安全要求”和“产地环境要求”两个标准,并按相关技术规范生产农产品。其中关于“安全要求”的标准是强制性的。关于“产地环境要求”的标准是推荐性的。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保证产品认证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以下简称产品认证)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布《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四条凡生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产品认证。  
  第五条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 (四)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五)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 (六)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九)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十)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十一)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二)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中心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  
  第六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第七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材料不规范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充材料并报中心。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审查。  
  第九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分送中心和申请人。  第十二条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中心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的)和产品检验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结论。  (一)符合颁证条件的,由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二)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每月10日前,中心应当将上月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公告。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中心检查员、工作人员、认证结论、委托检测机构、获证人等有异议的均可向中心反映或投诉。  
  第十七条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投诉事项,并将结果通报投诉人,并抄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  
  第十八条投诉人对中心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反映或投诉。  

  第十九条中心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条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应当暂停其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二)经检查、检验、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获得产品认证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应当撤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一)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 (二)转让、买卖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三)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 (四)被暂停产品认证证书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本程序由农业部、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2.2.2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技术规程

一、农业综合防治措施

1、选用抗病良种

选择适合当地生产的高产、抗病虫、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少施药或不施药,是防病增产经济有效的方法。

2、栽培管理措施

一是保护地蔬菜实行轮作倒茬,如瓜类的轮作不仅可明显的减轻病害而且有良好的增产效果;室大棚蔬菜种植两年后,在夏季种一季大葱也有很好的防病效果。

二是清洁田园,彻底消除病株残体、病果和杂草,集中销毁或深埋,切断传播途径。

三是采取地膜覆盖。膜下灌水,降低大棚湿度。

四是实行配方施肥,增施腐熟好的有机肥,配合施用磷肥,控制氮肥的施用量,生长后期可使用硝态氮抑制剂双氰胺,防止蔬菜中硝酸盐的积累和污染。

五是在棚室通风口设置细纱网,以防白粉虱、蚜虫等害虫的入侵。

六是深耕改土、垅土法等改进栽培措施。

七是推广无土栽培和净沙栽培。

3、生态防治措施

主要通过调节棚内温湿度、改善光照条件、调节空气等生态措施,促进蔬菜健康成长,抑制病虫害的发生。

一是“五改一增加”。即改有滴膜为无滴膜,改棚内露地为地膜全覆盖种植,改平畦栽培为高垅栽培,改明水灌溉为膜下暗灌,改大棚中部放风为棚脊高处放风;增加棚前沿防水沟,集棚膜水于沟内排除渗入地下,减少棚内水分蒸发。

二是在冬季大棚的灌水上,掌握“三不浇三浇三控”技术,即阴天不浇晴天浇,下午不浇上午浇,明水不浇暗水浇;苗期控制浇水,连阴天控制浇水,低温控制浇水。

三是在防治病虫害上,能用烟雾剂和粉尘剂防治的不用喷雾防治,减少棚内湿度。

四是常擦拭棚膜,保持棚膜的良好透光。增加光照。提高温度,降低相对湿度。

五是在防冻害上,通过加厚墙体、双膜覆盖,采用压膜线压膜减少孔洞,加大棚体,挖防寒沟等措施,提高棚室的保温效果,能使相对湿度降到80%以下,可提高棚温3-4℃,从而有效地减轻了蔬菜的冻害和生理病害。

二、物理防治措施

1.晒种、温汤浸种

播种或浸种催芽前,将种子晒2-3天,可利用阳光杀灭附在种子上的病菌;茄、瓜、果类的种子用55℃温水浸种10-15分钟,均能起到消毒杀菌的作用;用10%的盐水浸种10分钟,可将混入云豆、豆角种子里的菌核病残体及病菌漂出和杀灭,然后用清水冲洗种子,播种,可防菌核病,用此法也可防治线虫病。

2.利用太阳能高温消毒、灭病灭虫

菜农常用方法是高温闷棚或烤棚,夏季休闲期间,将大棚覆盖后密闭选晴天闷晒增温,可达60-70℃、高温闷棚5-7天杀灭土壤中的多种病虫害。

3.嫁接栽培。利用黑籽南瓜嫁接黄瓜、西葫芦,能有效地防治枯萎病、灰霉病,且抗病性和丰产性高。

4.诱杀

利用白粉虱、蚜虫的趋黄性,在棚内设置黄油板、黄水盆等诱杀害虫。

5.喷洒无毒保护制和保健剂

蔬菜叶面喷洒巴母兰400-500倍液,可使叶面形成高分子无毒脂膜,起预防污染效果;叶面喷施植物健生素,可增加植株抗虫病害能力,且无腐蚀、无污染,安全方便。

 

三、科学合理施用农药

1.严禁在蔬菜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如呋喃丹、3911、1605、甲基1605、1059、甲基异柳磷、久效磷、磷胺、甲胺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杀虫脒、氟乙酸胺、六六六、DDT、有机汞制剂等,都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并作为一项严格法规来对待,违者罚款,造成恶果者,追究刑事责任。

2.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如敌百虫、辛硫磷、马拉硫磷、多菌灵、托布津等。严格执行农药的安全使用标准,控制用药次数、用药浓度和注意用药安全间隔期,特别注重在安全采收期采收食用。

4.2.2.3无公害农产品施用农药规定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9号公告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 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三、推荐无公害农产品施用农药(名单)

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状况,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农产品施用什么农药,

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此,农业部门经过慎重考察,正式推荐出无公害农产品施用的农药品种。

在这个详细的农药品种名单中,首先是杀虫,杀螨剂和杀菌剂两大门类;其次是各个具体分类。有关农业专家介绍说,这些推荐农药品种,大都具有高效、低残留等特点,不仅可以杀灭农作物上的病虫害,而且不会对农产品造成药物残留,可以放心使用。推荐农药品种名单:

(一)杀虫,杀螨剂
    1、生物制剂和天然物质:苏云金杆菌,甜菜夜蛾核多角体病毒,银纹夜蛾多角体病毒,小菜蛾颗粒病毒,棉铃虫核多角体病毒,苦参碱,印楝素,烟碱、鱼藤酮,苦皮藤素,阿维菌素,多杀霉素,白僵苗,除虫菊素。

2、合成制剂:

(1)菊酯类:溴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丙菊酯。

(2)氨基甲酸酯类:硫双威,丁硫克百威,抗蚜威,异丙威,速灭威。

(3)有机磷类:辛硫磷,毒死蜱,敌百虫,敌敌畏,马拉硫磷,乙酰甲胺磷,乐果,三唑磷,杀螟硫磷,倍硫磷,丙硫磷,二嗪磷,亚胺硫磷。

(4)昆虫生长调节剂:灭幼尿,氟喧脲,氟铃脲,氟虫脲,除虫脲,噻嗪酮,抑食肼,虫酰肼。

(5)专用杀螨剂:哒螨灵,四螨嗪,唑螨酯,三唑锡,炔螨特,噻螨酮,苯丁锡,单甲咪,双甲咪。

(6)其他:杀虫单,杀虫双,杀螟丹,甲胺基阿维菌素,啶虫咪,吡虫脒,灭蝇胺,氟虫腈,丁醚尿。

二、杀菌剂

1、无机杀菌剂:碱式硫酸铜,王铜,氢氧化铜,氧化亚铜,石硫合剂。

2、合成杀菌剂:代森锌,代森锰锌,福美双,乙磷铝,多菌灵,甲基硫菌灵,噻菌灵,百菌清,三唑酮,烯唑醇,戊唑醇,已唑醇,腈菌唑,乙霉威,硫菌灵,腐霉利,异菌脲,双霉威,烯酰吗啉锰锌,霜脲氰锰锌,邻烯内基苯酚,嘧霉胺,氟吗啉,盐酸吗啉胍,恶霉灵,噻菌铜,咪鲜胺,咪鲜胺锰盐,抑霉唑,氨基寡糖素,甲霜灵锰锌,亚胺唑,春王铜,恶唑烷酮锰锌,脂肪酸铜,腈嘧菌脂。

3、生物制剂:井岗霉素,农抗120,菇类蛋白多糖,春雷霉素,多抗霉素,宁南霉素,木霉素,农用链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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