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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标准的基本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4-08

 

一、概念

1  基本概念

有机农业(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产品(organic product)

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本部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有机食品(OrganicFood)

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食品生产标准生产加工、并通过合法的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

常规(conventi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未开始有机转换认证。

2  有机产品需要符合以下5个条件:

原料必须来自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产品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准;

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要求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最小;

必须通过独立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基本要求

1  生产的要求

1.1 作物种植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

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

1.2 畜禽养殖要求

1.2.1 水质要求

畜禽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第C.1的要求。

C.1 有机畜禽饮用水水质要求

项 目

标准值

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 ≤

色度不超过30°

浑浊度/(°) ≤

不超过20°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

不得含有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1500

pH  

5.5~9

6.8~8.0

溶解性总固体/(mg/L) ≤

4000

2000

氯化物(以Cl计)/(mg/L)≤

1000

250

硫酸盐(以SO2–4计)/(mg/L) ≤

500

250

细菌学指标≤

总大肠菌群/(个/100mL) ≤

成年畜10,幼畜和禽1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以F计)/(mg/L)≤

2.0

2.0

氰化物/(mg/L)≤

0.2

0.05

总砷/(mg/L)≤

0.2

0.2

总汞/(mg/L)≤

0.01

0.001

/(mg/L)≤

0.1

0.1

铬(六价)/(mg/L)≤

0.1

0.05

镉(mg/L)≤

0.05

0.01

硝酸盐(以N计)/(mg/L)  

30

30

马拉硫磷/(mg/L)≤

0.25

内吸磷/(mg/L)≤

0.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对硫磷/(mg/L)≤

0.003

乐果/(mg/L)≤

0.08

林丹/(mg/L)≤

0.004

百菌清/(mg/L)≤

0.0l

甲萘威/(mg/L)≤

0.05

2,4-D/(mg/L) 

0.1

1.2.2 环境影响

1.2.2.1 必须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超过其养殖范围的最大载畜量,要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如果因过度放牧而导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不能获得认证。

1.2.2.2 必须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18596的规定。

2  加工的要求

2.1  总则

2.1.1应当对本部分所涉及的有机加工及其后续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的有机完整性。

2.1.2 有机食品加工的工厂应符合GB14881-1994的要求,其它加工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

2.2  加工厂环境

2.2.1 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垃圾堆、粪场、露天厕所和传染病医院;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2.2.2 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

2.2.3 应制定文件化的卫生管理计划,并提供以下几方面的卫生保障:

a)外部设施(垃圾堆放场、旧设备存放场地、停车场等)

b)内部设施(加工、包装和库区)

c)加工和包装设备(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细菌污染)

d)职工的卫生(餐厅、工间休息场所和厕所)

2.3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2.3.1加工所用的配料必须是经过认证的有机原料、天然的或认证机构许可使用的。这些有机配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得少于配料总量的95%。

2.3.2 当有机配料无法满足需求时,允许使用非人工合成的常规配料,但不得超过所有配料总量的5%。一旦有条件获得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使用了非有机配料的加工厂都应提交将其配料转换为100%有机配料的计划。

2.3.3 同一种配料禁止同时含有有机、常规或转换成分。

2.3.4 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并且不计入2.3.1所要求的有机配料中。

2.3.5 允许使用本标准规范性附录A中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使用条件应符合GB2760的规定。GB2760中的天然添加剂也可使用。需使用其它物质时,应事先按照附录B中的程序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2.3.6 禁止使用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其他从动植物中分离的纯物质,法律规定应使用或食物或营养成分中严重缺乏的例外。

2.3.7 禁止使用来自转基因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2.4  加工

2.4.1 有机加工应配备专用设备,如果必须与常规加工共用设备,则在常规加工结束后必须进行彻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剂残留。也可在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加工结束、有机产品加工开始前,先用少量有机原料进行加工,将残存在设备里的前期加工物质清理出去(即冲顶加工)。冲顶加工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销售。冲顶加工应保留记录。

2.4.2 加工工艺应不破坏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使用机械、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得添加其它化学试剂。

2.4.3 加工用水水质必须符合GB 5749的规定。

2.4.4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贮藏过程中采用离子辐照处理。

2.4.5 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的过滤材料。

2.5  有害生物防治

2.5.1 应优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预防有害生物的发生:

a)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条件;

b)防止有害生物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

c)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防止有害生物的繁殖。

2.5.2  允许使用机械类的、信息素类的、气味类的、粘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有害生物的设施或材料。

2.5.3  允许使用以维生素D为基本有效成分的杀鼠剂。

2.5.4  允许使用GB/T 19630.1-2005附录B中的物质。

2.5.5  在加工或贮藏场所遭受有害生物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限制使用硫磺。如果必须使用常规熏蒸剂对加工设备或贮藏场所实施熏蒸,则必须先将有机产品移出熏蒸场所,熏蒸后至少经过5天才可将有机产品移回经过熏蒸的场所。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消毒剂和熏蒸剂。

2.6  包装

2.6.1  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成的包装材料,允许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其它包装材料。

2.6.2  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应考虑包装材料的回收利用。

2.6.3  允许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为包装填充剂。

2.6.4  禁止使用含有合成杀菌剂、防腐剂和熏蒸剂的包装材料。

2.6.5  禁止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袋或容器盛装有机产品。

2.7  贮藏

2.7.1  经过认证的产品在贮存过程中不得受到其它物质的污染。

2.7.2  贮藏产品的仓库必须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在最近5天内未经任何禁用物质处理过。

2.7.3  除常温贮藏外,允许以下贮藏方法:

a)贮藏室空气调控

b)温度控制

c)干燥

d)湿度调节

2.7.4  有机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常规产品共同存放,必须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不与非认证产品混放。

2.7.5  产品出入库和库存量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2.8  运输

2.8.1  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干净。

2.8.2  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或受到污染。

2.8.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

2.8.4  运输和装卸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2.9  环境影响

2.9.1  废弃物的净化和排放设施或贮存设施应远离生产区,且不得位于生产区上风向。贮存设施应密闭或封盖,便于清洗、消毒。

2.9.2  排放的废弃物应达到相应标准。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非农业源配料及添加剂

A.1  非农业源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列表

序号

物质名称

说明

国际标号INS

1         

琼脂

增稠剂。用于各类食品。

406

2         

阿拉伯胶

增稠剂。用于饮料、巧克力、冰淇淋、果酱。

414

3         

碳酸钙

膨松剂、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用于面粉,30mg/kg a)

170

4         

氯化钙

凝固剂。用于豆制品。

509

5         

氢氧化钙

玉米面的添加剂和糖加工助剂。

526

6         

硫酸钙(天然)

稳定剂、凝固剂。用于面粉、豆制品。

516

7         

活性炭

加工助剂。

 

8         

二氧化碳

防腐剂、加工助剂,必须是非石油制品。用于碳酸饮料、汽酒类。

290

9         

柠檬酸

酸度调节剂,必须是碳水化合物经微生物发酵的产物。用于各类食品。

330

10      

膨润土(皂土、斑脱土)

澄清或过滤助剂。

 

11      

高岭土

澄清或过滤助剂。

559

12      

硅藻土

过滤助剂。

 

13      

乙醇

溶剂。

 

14      

乳酸

酸度调节剂,不能来自转基因生物。用于各类食品。

270

15      

氯化镁(天然)

稳定和凝固剂。用于豆制品。

 

16      

苹果酸

酸度调节剂,不能是转基因产品。用于各类食品。

296

17      

氮气

用于食品保存。仅允许使用非石油来源的不含石油级的。

941

18      

珍珠岩

过滤助剂。

 

19      

碳酸钾

酸度调节剂,仅在不能使用天然碳酸钠的情况下允许使用。用于面食制品。

501

20      

氯化钾

用于矿物质饮料、运动饮料、低钠盐酱油、低钠盐。

508

21      

柠檬酸钾

酸度调节剂。用于各类食品。

332

22      

碳酸钠

酸度调节剂。用于面制食品、糕点。

500

23      

柠檬酸钠

酸度调剂剂。用于各类食品。

331

24      

酒石酸

酸度调节剂。用于各类食品。

334

25      

黄原胶

增稠剂。用于果冻、花色酱汁。

415

26      

二氧化硫

漂白剂。用于葡萄酒、果酒。

220

27      

亚硫酸氢钾

(焦亚硫酸钾)

漂白剂。用于啤酒。

224

28      

抗坏血酸(维生素C)

抗氧化剂。用于啤酒、发酵面制品。

300

29      

卵磷脂

抗氧化剂。

322

30      

磷酸铵

加工助剂。

 

31      

果胶

增稠剂。用于各类食品。

440

32      

碳酸镁

加工助剂。用于面粉加工。

504

33      

氢氧化钠

酸度调节剂,加工助剂。

524

34      

二氧化硅

抗结剂。用于蛋粉、奶粉、可可粉、可可脂、糖粉、植物性粉末、速溶咖啡、粉状汤料、粉状香精。

551

35      

滑石粉

加工助剂。

553

36      

明胶

增稠剂。用于各类食品。

 

37      

海藻酸钠

增稠剂。用于各类食品。

401

38      

海藻酸钾

增稠剂。用于各类食品。

402

39      

碳酸氢铵

膨松剂。用于需添加膨松剂的各类食品。

503

40      

用于食品保存。

938

41      

蛋清蛋白

加工助剂。

 

42      

瓜尔胶

增稠剂。用于各类食品。

412

43      

槐豆胶

增稠剂。用于果冻、果酱、冰淇淋。

410

44      

氧气

加工助剂。

948

45      

酒石酸氢钾

膨松剂。用于发酵粉。

336

46      

丹宁酸

酒类过滤助剂。

184

47      

卡拉胶

增稠剂。用于各类食品。

407

48      

巴西棕榈蜡

加工助剂。

903

49      

酪蛋白

加工助剂。

 

50      

云母(滑石)

加工助剂(填充剂)。

 

51      

植物油

加工助剂。

 

1.        a)该数值为GB 2760中规定的该物质的最大使用量。对没有标明最大使用量的物质,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3  标识与销售的要求

3.1 产品的标识要求

3.1.1 按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

3.1.2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

3.1.3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机构的标识不能含有误导消费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的内容。

3.1.4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的比例。

3.1.5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

3.1.6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标识为“有机”,并应注明有机配料的比例。

3.1.7 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配料标识为“有机转换”,并注明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

3.2 产品销售的要求

3.2.1 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有机产品应避免与非有机产品的混合;

—有机产品避免与本部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接触;

—建立有机产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

3.2.2 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有机配料低于95%并标识“有机配料生产”等字样的产品,其证明材料中应能证明有机产品的来源。

3.2.3 应对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认证证书复印件。

3.2.4 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有机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有机产品销售区、柜分开。

3.2.5 在有机产品的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应在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2.6 不符合GB/T 19630的本部分标识要求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4  管理体系的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

4.1.2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按GB/T 19630.1----GB/T 19630.3的要求建立和维护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形成本部分4.2要求的系列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

4.2文件要求

4.2.1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的文件应包括:

a)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

b)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质量管理手册;

c)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操作规程;

d)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系统记录。

4.2.2 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

应按比例绘制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应及时更新图件,以反映单位的变化情况。图件中应相应标明但不限于以下的内容:

a)种植区域的地块分布,野生采集/水产捕捞区域的地理分布,加工、经营区的分布,水产养殖场、蜂场分布,畜禽养殖场及其牧草场、自由活动区、自由放牧区的分布;

b)河流、水井和其它水源;

c)相邻土地及边界土地的利用情况;

d)畜禽检疫隔离区域;

e)加工、包装车间;原料、成品仓库及相关设备的分布;

f)生产基地内能够表明该基地特征的主要标示物。

4.2.3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质量管理手册

应编制和保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质量管理手册,该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简介;

b)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经营方针和目标;

c)管理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d)有机生产、加工、经营实施计划;

e)内部检查;

f)跟踪审查;

g)记录管理;

h)客户申、投诉的处理。

4.2.4 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

应制定并实施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至少应包括:

a)作物栽培、野生采集、畜禽、蜜蜂、水产养殖等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操作规程;

b)禁止有机产品与转换期产品及非有机产品相互混合,以及防止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染的规程;

c)作物收获规程及收获后运输、加工、储藏等各道工序的管理规程;

d)畜禽、水产等产品的屠宰、捕捞、加工、运输及储藏等管理规程;

e)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

f)员工福利和劳动保护规程。

4.2.5 文件的控制

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是最新有效的,应确保在使用时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4.2.6 记录的控制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并保存记录。记录应清晰准确,并为有机生产、加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记录至少保存5年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土地、作物种植和畜禽、蜜蜂、水产养殖历史记录及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质的时间及使用量;

b)种子、种苗、种畜禽等繁殖材料的种类、来源、数量等信息;

c)施用堆肥的原材料来源、比例、类型、堆制方法和使用量;

d)控制病、虫、草害而施用的物质的名称、成分、来源、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e)对畜禽养殖场(及养蜂场)要有完整的存栏登记表。其中包括所有进入该单元动物的详细信息(品种、产地、数量、进入日期等),还应提供所有的出栏畜禽的详细资料,年龄、屠宰时的重量、标识及目的地等。

f)畜禽养殖场(及养蜂场)要记录所有兽药的使用情况,包括:购入日期和供货商;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采购数量;被治疗动物的识别方法;治疗数目、诊断内容和用药剂量;治疗起始日期和管理方法;销售动物或其产品的最早日期。

g)畜禽养殖场要登记所有饲料的详情,包括种类、成分和其来源等;

h)加工记录,包括原料购买、加工过程、包装、标识、贮藏、运输记录;

i)加工厂有害生物防治记录和加工、贮存、运输设施清洁记录;

j)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库记录,所有购货发票和销售发票;

k)标签及批次号的管理。

4.3 资源管理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不仅应具备与有机生产、加工规模和技术相适应的资源,而且应具备符合运作要求的人力资源并进行培训和保持相关的记录。

4.3.1 应配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管理者并具备以下条件:

a)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

b)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c)了解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

d)具备3年以上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

e)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过程。

4.3.2 应配备内部检查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a)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b)相对独立于被检查对象;

c)熟悉并掌握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

d)具备3年以上农业生产和(或)加工的技术知识或经验;

e)熟悉本单位的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及生产和(或)加工过程。

4.4  内部检查

4.4.1 应建立内部检查制度,以保证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及生产过程符合GBT 1/9630.1——GB/T 19630.4的要求。

4.4.2 内部检查应由内部检查员来承担。

4.4.3 内部检查员的职责是:

a)配合认证机构的检查和认证;

b)对照本部分,对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对违反本部分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c)对本企业追踪体系的全过程确认和签字;

d)向认证机构提供内部检查报告。

4.5  追踪体系

为保证有机生产完整性,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建立完善的追踪系统,保存能追溯实际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记录(如地块图、农事活动记录、加工记录、仓储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以及可跟踪的生产批号系统。

4.6  持续改进

应利用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其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促进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健康发展,以消除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有机生产、加工的因素。有机生产和加工者应:

a)确定不符合的原因;

b)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c)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d)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e)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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