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对违规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如何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不得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或证明不实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 网刊订阅 ]  [ 食品专题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专题
点击排行
 
 
Processed in 0.305 second(s), 481 queries, Memory 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