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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应当如何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法律所规定禁止生产的产品、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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