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标识存在问题情节严重的等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吊销营业执照等。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