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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应当如何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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