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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按规定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厂产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必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由此可知,QS标志既属于质量标志,又属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范畴。因此,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厂的产品没有加印(贴)QS标志的,应视为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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