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对食品而言,指《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而擅自生产该产品,视为无证生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没有按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