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食品审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年审不合格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用书面申请方式或者口头申请方式。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起复议申请;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提起复议申请;对纳入政府序列的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同级政府的法制部门提起复议申请;对国家质检总局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议申请,对其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提起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