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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登记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纳入本办法管理。已获得入境检验检疫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企业加工的食品全部销往境外,不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也不需要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如果这些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则需要按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接受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不搞重复检查。也就是说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这些企业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年度审查和换证审查的时候,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同一时期、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合格的有关材料,并且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致时,则不应再进行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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