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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危害食品收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企业发现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造成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等危险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一方面主动收回存在质量安全危险的食品,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另一方面对收回的食品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再次出厂销售。
    对收回危害食品实施不力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收回,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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