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收费依据是:
(1)国务院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发证单元交纳生产许可证申报、检验费用”;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可本着不赢利的原则适当收费”。
发证检验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执行。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及本省情况,重新核定了检验收费标准的,可以按照省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