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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2)企业是否正确地并持续地实行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
    (3)出厂产品是否经过检验并合格,或者按照协议经过委托检验并合格;
    (4)进行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
    (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求其限期申报,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依法对无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对于已售出的食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危害时,应监督生产加工企业收回存在危害的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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