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
(2)企业是否正确地并持续地实行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
(3)出厂产品是否经过检验并合格,或者按照协议经过委托检验并合格;
(4)进行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
(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求其限期申报,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依法对无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对于已售出的食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危害时,应监督生产加工企业收回存在危害的食品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