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适用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其产品出厂必须加印(帖)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的,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均需加印(帖)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但是,裸装食品和最小销售单元包装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食品应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加印(帖)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 网刊订阅 ]  [ 食品专题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食品专题
点击排行
 
 
Processed in 0.018 second(s), 18 queries, Memory 0.8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