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只是保证厂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仍然是产品的生产者——企业。消费者由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损害时,其起诉对象仍然应当是产品的生产企业。
但是,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企业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把关。一旦企业和检验机构签定了委托出厂检验协议,企业出厂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检验机构负有直接责任。因此,检验机构对其接受委托进行质量检验的产品,与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损害,可以向企业提出赔偿请求。损害赔偿发生后,企业与检验机构对所发生的损害赔偿的实际费用,按责任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