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意义上的“委托检验”是指企业为了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把关,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为了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判定,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或合同约定对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给委托人,检验结果一般仅对来样负责。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中的“委托检验”具有强制性,特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的食品出厂检验,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