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产品合格,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尽管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食品加工企业可以自行出厂检验,但是由于企业检验人员业务水平有高有低,人员还可能有变化,企业检验设备和使用条件有不可预见的变化因素,特别是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否决权能否切实贯彻落实,都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监督。有比较才有鉴别,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每隔一个阶段接受一次定期检验,不仅可以从制度上对自行出厂检验的工作质量加以监督,也可以从技术上对自行检验的数据是否准确加以验证,有利于发现自行检验工作的问题,从而采取整改措施,保证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同时,也有利于企业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自身的质量信用。这是一种从制度上协助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
定期检验与各地开展的监督检验应当统筹安排实施,对自检企业的产品监督检验,除有不合格情况外,每年不得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