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按双方合同协议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进行食品检验工作,首先应当了解被委托检验的产品的生产状况,即:掌握该产品的生产批量、生产数量等情况。企业不提供上述情况的,检验机构可以不接受委托;因企业不如实提供上述情况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2)获益权。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属于技术服务活动,按合同约定可以获得经济收益。
(3)自我保护权。检验机构对委托企业违反合同、侵犯检验机构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权向行政部门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