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具有双重意义。一是接受企业委托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承担民事行为责任。二是由于其检验资格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认可的,检验机构必须在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检验,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从政府监控角度,检验机构承担的检验工作也是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因此,国家对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委托检验工作有明确的要求。
(1)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开展食品检验工作,必须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取得检验资格。
(2)检验机构必须依据有关标准、技术法规和其他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检验。
(3)检验机构应当积极接受企业的检验委托,因特殊情况不能接受委托的,应当向企业说明情况并向主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4)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再行转委托。
(5)检验机构或企业终止(中止)委托检验协议,或未按协议进行逐批出厂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6)检验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各项工作管理,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7)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检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检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