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取得食品检验资格需经三个步骤:第一,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第二,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第三,列入国家质检总局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机构名录。
法定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审查合格的检验机构,二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是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和检验能力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地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准许该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活动。省及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查认可;省以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可。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机构名录,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对具备法定资格且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登记注册,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