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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受理申请的质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企业是保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由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仅对其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其在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提供、技术文件管理、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即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而不是保证其生产的产品100%合格。因此,取证企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仍应由生产部门自负。如果出现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受理审查的部门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致使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1)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致使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对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训诫、通报批评、暂停审查资格、进行整顿、取消受理审查申请资格等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处分;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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