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交纳费用。
根据《财务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和公告费上缴中央国库,实行预算管理。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收取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中关于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和办法的规定向检验单位交付。省级物价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及本省情况,重新核定了检验收费标准的,可以按照省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实行委托检验的,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