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机关编号。参照GB/T 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部门规定,受理机关编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
前2位编号规定:
北京11 天津12 河北13 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西36 山东37 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 广西45
海南46 重庆50 四川51 贵州52
云南53 西藏54 陕西61 甘肃62
青海63 宁夏64 新疆65
(3)产品类别编号。产品类别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前4位代表产品种类,后2位代表该类产品的品种。
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的产品的品种。
小麦粉 0101 (01表示粮食加工品,01表示小麦粉)
大 米 0102 (01表示粮食加工品,02表示大米)
食用植物油 0201 (02表示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01表示食用植物油)
酱 油 0301 (03表示调味品,01表示酱油)
食 醋 0302 (03表示调味品,02表示食醋)
(4)获证产品序号。企业序号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序列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制。不同种类的产品应当分别编制企业序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