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用印。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呈长方形。证书上方正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案,右下方加盖国家质总局印章,寓意着国家质检总局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的职能,代表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填写。填写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地点、出厂检验方式、证书编号和证书有效期限等。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提出的取证申请的企业名称一致;产品名称应当填写许可生产的产品范围;生产地点应当填写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生产场所所在地地址;检验方式应标明企业出厂检验的方式(自行出厂检验或者委托出厂检验);证书编号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编制;有效期限按照批复的期限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