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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企业如何再次申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企业自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书面决定之日起,应当针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结果通知企业,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报告,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重新抽样和重新检验。不需再次对企业进行必备条件的审查。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自接到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2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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