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审查工作时间,是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而确定的。只要审查组准备充分,组织得当应该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任务的。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审查项目的,审查组应及时报告委托审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况作出是否继续审查的决定。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审查项目的,由于企业不按审查要求配合造成的,将视为现场审查不合格;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应当与企业协商延长审查时间或者另行安排现场审查时间;由于审查组自身原因造成的,要追究审查组组长的责任,直至取消其审查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