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如果企业各方面的条件均符合要求,一般情况下可在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后的120个工作日(即6个月)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这120个工作日包括: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签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后的7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审查组和检验机构完成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现场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审核。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材料上报国家检总局。
(4)国家质检总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国家质检总局批复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上述时限是最长工作期限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工作时间,为企业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