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和审查企业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接受企业申请。企业向市(地)级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接受;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待补全后再予接受;
(2)材料审查和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1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3)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不合格,企业应当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审核批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5)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量标检总局的批复,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及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6)统一公告。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