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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就是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保证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最终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国外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合伙)、还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其它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每个独立生产场所,只要其具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都必须单独申请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如:某小麦粉生产企业,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在A市(地级市,下同),其在住所地A市、B县、C市和D省分别有4个生产场所。B县在A市的行政区域内,C市和A市同省。该企业分别在B县和D县办理了营业执照,C市的生产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该企业应分别以A市、B县、D省注册的企业名称向A市和D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3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该企业还应以在A市注册的企业名称及在C市的生产场所,向A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1个供C市企业使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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