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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5-31
     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从源头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的重大举措,虽然有一些经验可以借鉴,但也有大量的工作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因此,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合理确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的职责分别如下:
    (1)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
    ①负责制定并公布《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②受理有特殊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③负责统一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加盖质检总局印章,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统一公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和撤消《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等有关信息。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
    ①组织实施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和《食品生产许可》的发放工作;
    ②组织、指导市(地)级局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等工作;
    ③负责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材料,并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3)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等工作,并将审查情况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汇总。
    (4)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承担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工作,参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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