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过程中,主要承担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调查工作,不承担食品公司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工作。但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在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组织下参与企业条件的审查工作。在参与审查工作中主要是了解情况,监督审查过程,没有审查意见签名权,也不应当随意发表审查意见。
另一方面,地处经济比较发达地区、食品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的县级局,其所属的技术机构比较完善、具有承担食品检验能力的,可以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局审核后,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承担相应的食品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