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检验机构申请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
(2)指导、监督经批准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开展工作;
(3)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组织审查组审查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等,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负责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5)负责实施对食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6)组织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7)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